老翁「寄付」豪捐行天宮9戶上億房產,養女提告討回2房…都失智了,贈與還有效?用2招守護家人財產

老翁「寄付」豪捐行天宮9戶上億房產,養女提告討回2房…都失智了,贈與還有效?用2招守護家人財產

北市89歲老翁2022年將名下9戶總價上億元的房產捐給行天宮「消業障」,事後老翁養女提告行天宮董事長吳岳羽,涉嫌利用老翁患有失智症詐欺得利。但今年5月北檢偵結,認為老翁捐贈當時難認辨識能力不足情形,給予吳不起訴處分。案件7月再經高檢發回,由北檢重新調查中。

而在民事訴訟方面,法官調閱精神鑑定後認定張翁簽約時已「精神錯亂」,判決捐贈契約與過戶登記無效,行天宮應將信義區2戶房產移轉登記塗銷歸還豪宅,可上訴。

(原文刊載於2023/7/19,更新時間為2025/8/29)

 

張姓養女指控,行天宮明知她父親患有輕微失智症,辨識能力不足,卻在2022年11月30日將老翁帶往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作捐贈契約,於2023年1月17日將市價上億元的9戶房產,全數捐給行天宮。但老翁於2023年9月鑑定失智症,11月被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她為監護人,行天宮卻排除她日後繼承權,涉嫌詐欺取財。

 

對此,行天宮董事長吳岳羽否認犯行,表示早在2022年10月老翁就主動到行天宮表示要「寄付」,經筆談後老翁手寫要捐贈房產。雙方約定11月到行天宮拿捐贈資料,而當日張翁則帶著房產資料、租約公證書、長照評估報告到場,報告上方也寫著「無失能」。

 

據《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寄付源自日語「寄付(きふ)」,意指公共或慈善用途的捐獻,可以是物資或金錢。

 

吳岳羽曾詢問老翁是否要讓女兒知道,老翁表示妻子過世後留給養女4千多萬遺產,不用再把房子留給女兒。而老翁自己有一些存款,已經夠用了,「這件事他可以作主」。

 

檢方認為,老翁2022年10月的長照評估為無失能,公證人公證過程也未發現老翁有出現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第9筆房產是老翁親自到郵局手寫寄發存證信函,表達租期5年屆滿不同意續租,字跡工整、條理分明,且知租賃起始、終止時間,認為老翁應無辨識能力不足,因此給予吳不起訴處分。案件7月再經高檢發回,由北檢重新調查中。

 

在民事訴訟方面,台北地院認為,根據醫院診斷書、用藥紀錄,顯示老翁罹患慢性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已超過20年。鑑定醫師證稱,老翁55歲起即長期出現被害妄想,認為有人要偷錢、害他,加上失智症惡化,早已影響其理解與判斷能力,不具管理財產的能力。

 

法官認為,張翁在2022年底簽署捐贈契約與2023年過戶時,均處於精神錯亂狀態,判決行天宮必須將已過戶房產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而此案雖涉及9戶房產,不過實際完成過戶僅有2戶,因此行天宮必須返還信義區2戶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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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沒做「這件事」,上億贈與恐成定局

 

針對此爭議,律師林智群曾在臉書發文表示,由於老翁並未被監護宣告和公證,所以可以說上億贈與「已成定局」,9戶房產恐怕很難拿回來了

 

會計師胡碩勻則指出,贈與不動產後若反悔,必須在「所有權移轉手續完成前」就撤銷贈與。還有一種狀況是,按《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者對於贈與人,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即使所有權已經移轉,贈與人仍可行使撤銷權:

 

1.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2.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但由於行天宮並未白紙黑字寫下對老翁「照顧餘生」的承諾,所以也無法依第2點撤銷贈與。

 

2招追回失智者被賤賣的房產

 

只是時下詐騙猖獗,年長者失智比例也攀升,如果真的遇上有心人勸誘移轉失智家人的資產,我們又該如何守護他們?

 

吳挺絹律師曾撰文指出,過去不乏失智者的資產被相熟親友騙取的案例,如60多歲單身男因中風傷及認知能力,家人將其送到長照中心照顧,申請保險理賠後,保險業務員竟勸誘男子購買新保單、甚至名下房子也被賤賣,讓代為保管土地及房產權狀的弟弟心頭一驚,擔心哥哥老本不保。

 

針對此案例,吳挺絹建議家屬從2點著手:

 

第1點:發律師存證信函

 

告知房仲及買家,依民法相關規定,失智者所簽的房屋委賣契約、房屋買賣契約都無效,因此新屋主及房仲沒有權利向弟弟討權狀來辦後續過戶,甚至有涉及刑事責任的疑慮。

 

第2點: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程序+暫時處分

 

聲請由弟弟擔任哥哥的監護人,讓他取得法律上可以幫哥哥管理財產的權利,並同時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因為法院的監護宣告程序約半年才能完成,為避免在此之前房屋就被過戶,可透過暫時處分,讓法院禁止「任何人」對哥哥的房屋進行過戶動作,保住哥哥的房子。

 

吳挺絹說,一旦家中有失智症患者,家屬應思考,如何透過法律制度(監護宣告)幫助失智家屬保住老本,不被身邊的任何一位有心人以「買賣」或「贈與」方式過戶。

 

因為財產被過戶後想再追回來,光是舉證「在簽買賣、贈與契約當下」,失智症患者本人的認知能力有問題就非常困難,有時就算調出過去的病歷紀錄都很難證明,更何況還有許多患者沒有病識感,或根本拒絕配合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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