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40多年沒見,都是我在陪伴爸爸、送最後一程!他沒養過爸爸一天,憑什麼分遺產?

弟弟40多年沒見,都是我在陪伴爸爸、送最後一程!他沒養過爸爸一天,憑什麼分遺產?

近年來筆者處理不少關於遺產繼承、免除扶養義務...的案件,裡面都涉及到一個共同的事實,就是子女在父母親離婚後,就沒有再和沒有監護權(親權)的那一方見面了。

而在若干年後,當這些親屬們,因為要處理一些法律問題,而必須再相見時,其中涉及的狀況,並不單只是「法律」就能處理好的。

多年不見的原因當然很多元,不可一概而論。

 

有些案例中,是該父母親,在離婚前就不怎麼照顧家庭,也沒在管小孩的生活費、教育費要從哪裡來?在離婚後,自然更不會把小孩放在心上。

 

也有些家庭,是因為上一代的因素,父母之間未必能好聚好散!或是父母彼此,不想再和對方有任何接觸,連帶著,小孩也就沒有再跟自己的父母有任何聯繫了。

 

而在多年後,當子女再接到父(或母)親的消息時,一種情況是因為收到社會局的通知:「A小姐,你爸爸現在被安置在B安養機構,要請你出機構的錢~」此時,這位子女(至少找到筆者這裡尋求協助的)通常是不願意出錢照顧這位最熟悉(?)的陌生人,因此來討論如何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筆者甚至也有處理過,子女是在父母身故後,收到社會局行政處分通知,要求繳清父母親生前住長照機構的費用,若不履行,會被社會局移送行政執行的案例)。

 

另一種情況,則是今天想分享的,孩子接到久未聯絡的手足通知:「B先生,貴我雙方的共同法定繼承人(父親),業於民國某年某月某日辭世,請台端和本人聯繫,洽談後續遺產繼承事宜。」

 

試想,如果是你,接到上面內容的存證信函,你是怎麼想的?又會怎麼做呢?

 

「感覺天上掉下來了一份禮物!這麼多年來,父親沒照顧我,至少還有留遺產給我,算他有良心!」

 

或是,

 

「這些年來,我們彼此都沒有對方的訊息,但我還有母親相依為命,互相照顧。父親離開了,我也不想和他有任何關係,他的財產就留給照顧他的那個手足(法律上,我的兄弟)好了!我分媽媽的,他分爸爸的,也算公平!」

 

哪個比較接近你心裡的答案呢?

 

筆者就曾承接過一個案件,主人翁在父母於他三歲左右時離婚

 

或許是當年,也沒有會面交往權(探視權)的觀念;也有可能,兩位大人當初就是不想再見對方了,因此父母親約定好,兩個兄弟,一個三歲,一個一歲,一人帶走一個,就這麼分道揚鑣,各過各的了!

 

四十多年後,帶著大哥的父親先過世了。

 

大哥按著順序,處理好父親的身後事、遺產稅申報與繳納之後,當面臨遺產繼承問題時,才驚覺「父親名下的繼承人,還有那個四十多年沒見面的弟弟!而今天的遺產繼承,因為父親沒有遺囑(或遺囑信託),因此不能跳過弟弟直接自己處理並繼承全部遺產......」

 

而這麼多年沒接觸,大哥也不想要自己直接到戶政調出來的戶籍謄本資料上,弟弟的戶籍地址去找他談(畢竟要從何談起?對方是個什麼個性的人?兩個幾乎從未相處過的人,真不知道要如何互動?)

 

因此,這位大哥就來找我討論以下問題了:

 

「他沒養過爸爸一天,憑什麼分遺產?」

 

「畢竟這些年來,都是我在陪伴爸爸,照顧他的身體,陪他看醫生,送他最後一程,處理大小事......那個人,什麼都沒做啊!」

 

 

「王先生,我想法律上,畢竟兩位都是父親的兒子,因此都是法定繼承人,都有繼承權。就像未來,如果母親身故了,你也有繼承權一樣。」我想這些法律規定與道理,王先生也知道,他只是不平,憑什麼對方可以分配一半?

 

「而你真正在意的是:如何才能多分一點?對嗎?畢竟這麼多年來,在父親這邊,你的付出確實也是比弟弟多。」我直接道出他心中的想法。

 

「對!我也沒有不分給他,我只是覺得平分不公平。」王先生爽快地回答我。

 

「比較可惜的是,父親沒有趁還在世的時候,透過贈與、遺囑、保險、信託...等任何法律上的工具,安排分給你多一點。因此,我們今天就還是要先從兩位平分遺產的基準點,來討論這件事。」我和王先生分析目前的情況。

 

「我和爸爸都沒想到,他會走得那麼早啊~所以就沒有先安排了!而且我也不知道該怎麼和爸爸開口,結果就這樣了。」王先生的口氣透著無奈,但也是許多子女們的心聲。

 

我瞭解,因此,我們必須要找幾個,你可以從遺產多分配一些的理由,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方向:

 

一、死因贈與:

 

父親是否曾在生前和你約定過,什麼財產在他過世之後要留給你?而更重要的是,如果有說過,是否有留下相關的證據?證人也可以。

 

二、代墊的扶養費:

 

父親在世時,你是否曾為父親出一些醫療費用、機構、看護、生活費...等等開銷?以及處理身後事,給付喪葬費、塔位的費用?你是否還有保留相關收據?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這些款項,你是可以要求弟弟共同分擔的!

 

三、照顧費:

 

民法有明文規定,如果爸爸曾受過監護宣告,而你是監護人,監護人是可以請求報酬的。因此這也可以提高一些,你可以要求分配的金額。

 

再者,即便你沒有請看護照顧父親,而是自己照顧,但是法院也曾有認同「親屬間基於親情的照顧付出,這樣的勞心勞力,也可以用金錢評價,比照一般看護人員的費用」因此可以向弟弟要求償還的案例。

 

「以上是現況下,幾個我們可以討論的方向。」我和王先生說明著,而他也若有所思的點點頭。

 

「但具體而言,我們可以爭取到哪些款項?還是要討論細節,還有你手上到底有哪些資料?是可以當作證據使用的。」我跟王先生補充著,畢竟畫虛無飄渺的大餅,不是我的風格。

 

「吳律師,我瞭解了,那我這邊有之前的一些收據、爸爸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您看我還需要給您什麼?」

 

「好的,王先生,那請你先給我看一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不知道,各位讀者是否能體會大哥的感受?

 

筆者能理解法律上與心態上,這兄弟倆各自的立場,但想基於一位多年訴訟律師的角色,出於我的觀察,善意提醒一下離婚父母們兩件事,而這兩件事有做到,我想對於大家的生活層面,會獲得更高的滿足:

 

一、探視權(會面交往權):

 

請適度的讓孩子與沒有監護權(親權)的那位父母,也要有定期共處互動的時間,這是非常重要的。

 

尤其是,子女不只一個,父母各帶幾個的情況,請讓孩子們有認識互動的機會。

 

這是為孩子們好,也是為父母自己好。

 

離婚後,讓孩子還能擁有父母及手足的愛與支持,父母也不因離婚,就失去孩子。

 

未來在生活的各方面,大家才有機會在可能的範圍內,互相支援。

 

尤其是進入長照狀態的家庭,如果只有一位主要照顧者,他沒有專業支援及親屬可以共同分擔照顧責任時,會衍生諸多財產甚至精神心理層面的問題,希望大家深思。

 

二、財產傳承,請儘早規劃:

 

棺材裡裝的是死人,不是老人,雖然是老生常談,但是請採取具體行動,事先規劃安排好這件事。近期,又有一位僅50多歲的女藝人辭世,而50多歲,在即將步入超高齡社會的台灣,真的算年輕。

 

案例中的父親,如果他是想把所有財產(或多數財產)留給陪伴照顧他的長子,而他在生前有用過贈與(建議搭配附負擔贈與契約)、遺囑、保險、信託...甚至海外的規劃工具,安排兩個兒子可以分配的財產比例,或許今日,長子就不會感受到那麼的無助與忿忿不平了。

 

補充說明,父母們擔心的,財產給出去時,父母要擁有的掌控權保障,筆者手上也有透過律師、地政士(代書)、會計師、銀行、保險、信託、境外工具,可提供資產傳承規劃服務,可以協助做到這一點,就看每個家庭的需求,再提供不一樣的方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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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