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莊姓老翁生前立下自書遺囑,指名市區一棟公寓由晚年再婚的陸籍楊姓妻子「單獨繼承」。但他過世後,3名女兒完成繼承登記後,卻控告繼母楊女佔用不搬家,而楊女則抗辯「有遺囑,我就有繼承權」,堅持住在屋內不搬,兩造最終鬧上法院。
據《聯合新聞網》報導,該名莊姓男子於2022年11月過世,名下公寓由3名女兒共同繼承,地政機關也已辦妥繼承登記,確認所有權屬於3姊妹。
但陸籍繼母楊女則主張,丈夫於2021年12月曾立下遺囑,明載房屋由她單獨繼承,而且生前也曾透過通訊軟體對她說:「老婆我怎麼跟房子又有什麼問題,不是都已經公告天下是你的」,表明希望她終老於此。她更提出代繳房貸、管理費、稅捐等證明,主張自己有權居住。
法院判「遺囑有效」,1因素喪失繼承權
不過,法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指出,「大陸地區配偶若未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不得繼承台灣不動產。」
由於楊女當時並未取得居留許可,因此即使遺囑內容有效,也無法據此取得房屋所有權。至於通訊內容僅顯示亡夫意願,也不符合法律上的「使用借貸契約」,不能成為陸妻占用的正當理由。
而3姊妹同時要求繼母支付占用費用,並在真正遷屋前按社區行情,每月支付2萬5000元房租。法院最終判決楊女須遷讓返還房屋,但依《土地法》規定,以申報地價和建物核定價額計算,不得直接採用同社區行情租金做基準。
因此判決楊女從丈夫過世起至2023年12月31日,每月支付1598元占用利益;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實際遷屋前,每月支付1612元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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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逾4萬人再婚,財富傳承要考量更多
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律師表示,這起案件反映出許多熟齡族再婚後常忽略的法律風險。這位先生在生前立下遺囑,確實是出於愛的安排,未料「這份深情的安排,最終被法律的界線攔在門外。」
據內政部統計,台灣2024年共5萬3469對夫妻離婚,粗離婚率為2.28‰,創2019年以來新高,位居亞洲第2。雖然每年有超過5萬對怨偶仳離,但也有逾4萬人再婚,顯示重組家庭已越來越普遍。
蘇家宏指出,再婚不只是兩個人的結合,更是兩個家庭的重新交集。現任配偶與前段婚姻的子女,都有被照顧與尊重的權利,「在財富傳承的分配上會比其他家庭更需要智慧與愛,才有辦法讓家庭和諧。」若沒有事先規劃、只靠情感維繫,一旦發生爭產,往往最受傷的就是家人之間的信任。
蘇家宏說,人生後半場遇見真愛,會特別珍惜想為對方留下保障,如上述莊姓老翁提早立遺囑,就是非常好的開始。而他的遺囑真的有效,只是陸籍配偶若未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依我國法律不得繼承台灣不動產,「讓這份深情的安排,最終被法律的界線攔在門外。」
「信託+遺囑」讓愛被安心傳遞
蘇家宏建議,若二婚家庭正面臨房產分配與繼承的兩難,可採「信託+遺囑」雙重設計,讓愛既能被妥善照顧,也能被安心傳遞。以上述案件為例,可以先設立信託,約定太太可在50年內居住、使用這間房子,確保她在人生後半段仍有安身之所;再以遺囑明定50年期滿後,房屋所有權歸子女所有。
這樣的設計,既保障了再婚配偶的居住權,也讓子女最終繼承房屋,不讓任何一方受傷,讓愛得以被完整安放、順利延續。而在配偶涉及跨國身分時,也要確認信託內容有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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