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分家賣屋他拿數千萬,想贈兒要如何節稅?7種方式能選,這樣作甚至「免繳稅」!

兄弟分家賣屋他拿數千萬,想贈兒要如何節稅?7種方式能選,這樣作甚至「免繳稅」!

Q:我是蔡先生,2018年和兄弟分家,賣掉了台北市精華地段屋齡數十年的老宅,進帳上億元,在繳完相關稅金和兄弟分完後,手邊還留有數千萬現金。

我想把售屋所得現金,分一部分大約2400萬元給我的兒子阿哥,請問要如何移轉才能最省稅呢?

 

A:有錢人總是「億來億去」讓人羨慕,他們的煩惱也和我們不一樣,總是會想辦法節稅,但有時誤聽讒言,節稅不成反成逃漏稅,連補帶罰得不償失。

 

錢要怎麼轉才能讓家庭財產持盈保泰?其實有許多合法途徑可以使用,光是善用夫妻之間贈與「免贈與稅」的規定,就能省下可觀稅金。

 

財產轉移前,必定要懂「贈與稅」

 

贈與稅」的產生是因贈與行為而起,什麼是贈與?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的規定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贈與對象可以是任何人。

 

贈與的免稅額度是每年度220萬元,從1月1日到12月31日為一個年度。法律並未限制贈與對象,所以,若土豪今天心情好想到大街上撒錢,只要撒不超過220萬元,依規定是免稅的。

 

如果土豪撒的太開心,決定一擲千萬元,其他超過的780萬元仍是要繳稅的,所以要繳78萬元的贈與稅。

 

這法源依據是,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兩種贈與,無須納入贈與總額

 

1、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2、子女婚嫁時父母贈與之財物,各自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蔡先生想把售屋所得現金,分2400萬元給兒子阿哥,要如何移轉最經濟?蔡先生有許多不同選項,並產生不同稅額:

 

1.直接贈與現金2400萬元給阿哥:應納贈與稅額=(2400-220)*10%=218萬元

2.先贈與1200萬元給配偶,夫妻再分別贈與現金1200萬元給阿哥:應納贈與稅額=(1200-220)*10%*2=196萬元

3.先贈與1200萬元給配偶,夫妻分2年,再分別贈與現金每年600萬元給阿哥:應納贈與稅額=(600-220)*10%*2*2=152萬元

4.先贈與1200萬元給配偶,夫妻分3年,再分別贈與現金每年400萬元給阿哥:應納贈與稅額=(400-220)*10%*2*3=108萬元

5.先贈與1200萬元給配偶,夫妻分4年,再分別贈與現金每年300萬元給阿哥:應納贈與稅額=(300-220)*10%*2*4=64萬元

6.先贈與1200萬元給配偶,夫妻分5年,再分別贈與現金每年240萬元給阿哥:應納贈與稅額=(240-220)*10%*2*5=20萬元

7.先贈與1200萬元給配偶,夫妻分6年,再分別贈與現金每年200萬元給阿哥:應納贈與稅額=0萬元

 

從上列7個選項中,可以看出如果沒有時間急迫性,花6年的時間可以零稅金將2400萬元現金移轉給兒子。

 

在操作上,蔡先生需注意,要先將錢匯給配偶,然後每年分別由夫妻各自的銀行戶頭,分別轉帳220萬元到阿哥戶頭,阿哥一年獲得440萬元,轉帳後最好在30日內,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雖然是0元。

 

如果阿哥結婚,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還有父母各自100萬元免稅額。注意,如果蔡先生有3個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就為300萬元,因為算人頭每人100萬元。蔡先生的配偶,也會有300萬元的額度,這和每年毎人220萬的免稅額不同。

 

利用保單移轉,留意最低稅負制

 

另外,透過保單移轉財富是高資產族群常用的方法之一,但要注意贈與稅與所得稅相關規定,避免發生避開贈與稅但可能會需要繳所得稅。

 

根據基本所得稅額條例,民國95年1月1日後所購買的保單,「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就可能有最低稅負制,在此之前的保單則不在此規定之列。

 

蔡先生於2019年買一張高保額壽險保單,要保人和被保險人為蔡先生本人,滿期金2000萬元,受益人為太太。依規定滿期金到期給付時,若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屬於贈與行為,可能產生贈與稅。不過,夫妻之間贈與,不論金額大小,都沒有贈與稅問題,蔡先生保單滿期太太領到2000萬元,這是夫妻間的贈與,不用繳贈與稅。

 

需要注意的是,因為蔡先生此保單「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保單態樣符合最低稅負制,必須要申報所得稅,至於會不會繳到額外的稅,那是另一個問題。

 

本來夫妻之間財富移轉是免贈與稅的,但透過保單,反而衍生出其他稅負。最簡單的方法,是保單變更要保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將滿期金受益人改為蔡先生,待蔡先生拿到2000萬元後,再將現金轉給太太,這樣就不會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也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最低稅負制「基本所得額」6大項目:

1海外所得

2特定保險給付

3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4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5.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6.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特定保險給付定義: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節稅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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