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族遺產分配怎麼做?蘇家宏律師:沒有「這個人」遺囑恐成空文,3步驟確保財產規劃萬無一失

單身族遺產分配怎麼做?蘇家宏律師:沒有「這個人」遺囑恐成空文,3步驟確保財產規劃萬無一失

很多人誤以為,自己一輩子辛苦賺的錢,過世後,理所當然會留給血緣最親的親人。即使自己沒有結婚生養小孩,但只要兄弟姊妹育有小孩,自己的財產未來就可以交給他們繼承。

事實上,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無論是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以及他們的子孫,都不是法律規定的繼承人,除非有特別以遺囑指定要把財產遺贈給他們,否則,他們對於遺產沒有任何權利可以主張。

換句話說,只要我們活得比所有「法定繼承人」還要久,而且又沒有事前寫下遺囑,在沒有任何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遺產就是無人繼承的遺產,依法「無人繼承」的遺產全部由國家取得。

 

不婚不生單身族,財產不小心就進了國庫

 

近年不婚不生的單身族人數攀升,國庫進帳也跟著增加。對於單身族而言,他們的繼承人少了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兩者,法定繼承人不是平輩就是長輩,財產規劃上,會比一般人容易遇到前述兩個需要克服的問題:

 

• 法定繼承人均已離世

• 繼承人年齡過高

 

單身族經常遇到繼承人年紀過大,難以管理遺產的問題。例如猝逝的單身女星羅霈穎,留下了大筆的不動產,第一順位繼承人卻是高齡九十四歲的母親。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羅霈穎的不動產要如何管理、使用,就成了所有親人要發揮智慧解決的課題。

 

面對這樣的問題,其實只要三個步驟就可以解決:事先寫好一份遺囑,妥善保管,並指定值得信賴的遺囑執行人。

 

遺產只能給有血緣關係的人嗎?

 

遺產繼承在法律規定上,在沒有寫遺囑的情況下,確實只能分配給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除了配偶外,都是和你有血緣關係者。

 

民法規定的繼承人,除了配偶以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和祖父母,並不包含兄弟姊妹的子女,也不包含兄弟姊妹的配偶。因此,被繼承人如果單身未婚也沒有小孩,當父母、兄弟姊妹和祖父母均不存在時,等於沒有任何法定繼承人。

 

即使被繼承人在世界上仍有其他親屬,但只要不是法定繼承人,就無法主張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對單身族群來說,即使世上已不存在法定繼承人,大多仍希望遺產能分配給平時密切往來、關心自己的同居人或好友,或者捐贈給公益團體,把遺愛留給需要的弱勢族群。

 

只要透過預立遺囑,這些想法都是可以實現的。我常常告訴單身朋友,你們沒有法定配偶與子女,受到的特留分限制更少,在遺產分配時更能夠隨心所欲,做出自己真正喜歡的決定。

 

 

至於名下的不動產,也可以使用「附帶條件贈與契約」,也就是把房產贈與給要照顧你的人,但附帶條件是要照顧你一輩子。只要把照顧方法跟每個月負擔的金額,在贈與契約上記載清楚,如果受贈與方沒有照著做,可以撤銷贈與,將房產拿回來。

 

如果擔心先贈與房地產得多付稅金(如: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又沒有受到好的照顧,我建議可以採用「死因贈與契約」。雙方先簽訂贈與契約,最好經過公證或律師見證,房產等到被照顧者過世之後,照顧者就可以依照「死因贈與契約」跟繼承人請求,以此達成愛的心願,將財產留給照顧自己的人。

 

唯需要注意的是,當受贈人比立遺囑人更早過世,遺囑內容就不會生效。

 

指定值得信賴的「遺囑保管人」與「遺囑執行人」

 

 不同於年老後逐漸把財產交給下一代管理,單身者因為沒有配偶和子女,除了事先寫好遺囑,更需要同時安排可信賴的遺囑保管人及遺囑執行人。否則就算立了遺囑,也可能因為驟逝後找不到遺囑正本,無人得以執行,而讓遺囑沒有發揮作用,大費苦心立遺囑也成枉然。

 

遺囑保管是一項需要單獨看待且重要的程序,保管不是只有把遺囑放在家中某個角落或銀行保險箱,而是要指定值得信賴的人作為保管。

 

想像一下,一個家庭裡如果哥哥混黑道、妹妹是老師,爸爸在遺囑中交代要給妹妹多一點財產,如果沒有適當的遺囑保管人,爸爸的心願得以完成嗎?

 

如果今天是哥哥先看到遺囑,很有可能會將這份不利於他的遺囑銷毀。即使是妹妹先拿到遺囑,哥哥恐怕也不接受,或認為遺囑是妹妹假造的。但如果爸爸事前有將遺囑交給律師保管,就不會輕易被銷毀,甚至「找不到」,且當爸爸過世,律師出面提出宣讀這份遺囑時,家人有任何法律上的疑慮,律師都可以當場解釋,以保護妹妹的安全。

 

分到比較少家產的被繼承人,爭執的焦點會從對家人移轉到「遺囑本身」。而專業處理繼承的律師「只認法律不認人」,與繼承人無任何利害關係,也不會徇私偏袒任何一方。

 

與其家人們彼此用情緒鬥來鬥去,我強烈建議將遺囑交給專業的律師來保管。

 

此外,遺囑保管人和執行人不一定要是同一個人,假如預算有限,選定律師作為遺囑保管人後,律師在宣讀完遺囑,再將遺囑正本交予事前遺囑內指定的遺囑執行人,著手辦理相關遺囑執行事宜。

 

 

依照台灣法律規定,在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過世時,就算有遺囑,受遺贈人也只是取得請求交付遺贈物之權利,不會直接取得遺贈物,需要有人將遺贈物交付給受遺贈人,所以「誰」來辦理「交付遺贈物」的事情,自然就會影響受遺贈人能否順利得到遺贈物了。

 

民法第1209條第1項規定:「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第1211條則規定:「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雖然法律並沒有硬性規定非要指定遺囑執行人不可,但訂立遺囑時,即在遺囑中指定好遺囑執行人,絕對是讓自己的遺願可以被完整貫徹的最好方法。若沒有選定遺囑執行人,過世後受遺贈人還要請求親屬會議或法院來指定,耗時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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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此刻,就是立遺囑的最好時刻:最溫暖的律師事務所主持人×最有愛的財富傳承手諭》,寶瓶文化,蘇家宏, 游婉琪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