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先確定夫妻兩人,究竟在我國民法上是適用什麼樣的財產制?不過這個問題通常很簡單,因為絕大多數的夫妻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也就是說,當你沒有「書面約定」採用其他財產制的話,那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分配離婚後的財產了。
另外,我國不動產當然是登記在誰名下,就推定歸誰所有。因此不管是婚前或婚後所買的房子,只要登記在太太名下,所有權當然是歸太太所有。
至於先生是不是有代為支付款項,甚或是借名登記的情形,那就是另一個法律問題——能否請求太太償還款項,或返還不動產?
離婚分財產,房產黃金存款「一人一半」?
在法定財產制中,最特別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規定。這個規定是指:當夫妻離婚或者一方死亡時,婚後財產增加比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婚後財產增加比較多的那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民法1030條之1第1項條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例如夫妻結婚時,先生零資產;太太婚前財產則有100萬元,並在婚後新增債務100萬元。兩人離婚時,先生名下有1000萬,太太則有2000萬。則先生婚後增加的財產價值總共是1000萬元;而太太結婚時已有的100萬不算是婚後財產,結婚後的債務100萬元也必須扣除,所以太太的婚後增加的財產是1800萬。
先生婚後財產增加:1000萬
太太婚後財產增加:2000萬-100萬(婚前財產)-100萬(婚後債務)=1800萬
兩人婚後財產差額:1800萬(太太)-1000萬(先生)=800萬
先生可請求差額的一半,即800萬÷2=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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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的計算,都是計算出一個數字,而非就具體各項財產來做差額的分配。
比如太太有存款、黃金、不動產,就要將存款、黃金、不動產全部換算後累加起來,就「累加的差額」雙方來分配。不可以用具體財產標的來分,也就是說,不可以主張房子一人一半。
幫繳貸款是「借款」或「贈與」難判斷
當財產中有不動產時,這樣的分配就會稍微變得複雜了。
因為不動產價值很高,若雙方無法協議房子值多少錢,有時甚至需要請不動產估價師來估價,這也是夫妻財產分配或遺產分割案中最常見的爭議。
而且繳納貸款的時間很長,因此經常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都會互相協力支付頭期款或貸款,形成一方幫忙付錢、但不動產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情況。
因為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所有,所以另一方所墊付的錢,到底是借給另一方、還是送給另一方?這就變成法律上爭執的重點。
所以,若有替對方繳納款項,就應該先講清楚是「借款」,還是基於疼愛對方所為的「贈與」了,並且保存好支付的證明。
不過,相愛時當然不會這樣保存證據,這也是日後財產分配時往往各執一詞的原因,只能交由清官來斷家務事,由法官來查明事實跟證據,並判定能不能要對方返還。

財產分配請求有「時效」,錯過上帝也難救
至於是婚後繼承、或受贈與來的房子,相對就單純得多。因為民法1030條之1第1項明白規定:繼承或無償取得(例如贈與)的房子,不在夫妻剩餘財產請求分配的範圍內。
例如夫妻結婚之後,因為岳父過世,遺產中的不動產由女兒繼承,而女兒跟先生離婚時,這間房子就不會納入女兒的婚後財產計算價值,因此先生也不能主張要把這間不動產價值計算進去太太的名下婚後財產,來加以分配。
但有一點要特別注意,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有時效的,原則上要在「婚姻關係消滅後、知道雙方婚後財產有差額的2年內」請求,最慢也不能超過婚姻關係消滅後的5年。
所以千萬不要在離婚時聽信對方的話說:「我們先離婚吧,財產的事情慢慢再算,我一定會給你的…」屆時請求時間過了,上帝也難救。
粘毅群律師,擁有國家級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保險代理人資格證照,及中國律師考試及格證照。除一般法律事務外,特別專注不動產、遺產、保險等資產規劃與傳承,熟稔都更、危老重建估價及法律事務,曾辦理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遺產分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