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約金/保價金
某些保險單是具備有保價金的,即「保單價值準備金」,是指保戶已繳保費扣除必要支出後,存在保險公司用於未來支付理賠金的金額,也是這張保單所具備的價值。
但是保戶想解約時,拿到的解約金並不等於保價金。保價金還需扣除保險公司的管銷費用,才會是解約金。通常只有具備「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單才有解約金,例如:傳統壽險、年金險、投資型保險等。
如果是純保障型保險,如醫療險、意外險等等,是沒有「解約金」的,只會依照當期保險未經過日期的比例,退還未到期保費。
下列相關法令都是針對保險金與稅務之間的關係一一說明,依據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同法第113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與所得稅法第4條,「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還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指出,「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圖)好險網
解約金的部份不是保險給付,原則上不會有所得稅的問題,有種狀況會有所得稅問題,但若是以申報扣除之保險費提前解約應併入退保年度所得是需要補稅的,就是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曾經拿這張保單在所得稅申報時,做過列舉扣除的保費支出。
後來解約後,其當初國稅局給予你抵稅的優惠,這時候要列為你的所得。以所得稅第十大類所得"其他所得"項目列入所得課稅「財政部62/02/12台財稅第31054號函」。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已申報扣除之保險費提前解約應併入退保年度所得補稅,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申報扣除保險費,如於契約屆滿前解約者,其原已扣除之保險費,應合併退保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補徵綜合所得稅,以杜取巧逃稅。
舉例來說,王媽媽買的保單,連續15年都用來申報所得稅保險費24000的列舉扣除,五年後他解約,因為當初國稅局給你使用了這個優惠,所以要將這五年抵稅的金額列入所得,也就是24000*15=36萬(列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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