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載,中正大學研究所的何同學,從小父親過世,由爺爺扶養,後來爺爺也走了,那時他才23歲,卻替過世的爺爺背負7千多萬元的債務。
另一則「母債子還」的故事是:沈同學年僅15歲,都還沒讀高中,卻已經扛著過世母親30多萬元的債務,平常學費得靠他的阿嬤幫人洗碗,但最近阿嬤手受傷,為了獨自扶養3個孫子,忍著痛也要工作……切割不斷的債務,讓這個家庭愁雲慘霧。
像這種承接天上掉下來的債務的情況,到底有多常見?一家專職催討各種金融機構、電信業債務的大型資產管理公司指出,依照催收實例來看,主要債務人去世以後,有8成以上的親人不懂得「拋棄繼承」,而這些大都是經濟不佳、負債比資產多的弱勢家庭。
其實,親人去世後,發現當事人在外有負債時,《民法》有「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的方式,供繼承人選擇。
2009年,修正《民法》繼承制度前,原本為遺產概括繼承原則(按:指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修正後已將繼承改為全面性的限定繼承。
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超出遺產額度之外的債務無須負責,因此,未來將不再有父債子還的情形發生。
而拋棄繼承,則是繼承人完全不能繼承遺產。
該怎麼評估是否辦理拋棄繼承?除了債務原因之外,還有「隔代繼承」的租稅規劃。
例如當第二代已面臨高齡,擔心財產短期內會再次被國稅局課徵遺產稅,便可經由拋棄繼承的方式,由年紀較輕的第三代來繼承,前提是所有的第二代須一起拋棄繼承。
舉例來說,假設某君遺產約1億元,由於他的配偶已經過世,依規定應由某君的子女A、B、C三人共同繼承(編按:每人約能繼承3000多萬)。但A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目的是為了讓A的子女提前繼承祖父的遺產,省去未來由A再繼承移轉給子女的過程中,需要繳交遺產稅。
這種行為是在主張「代位繼承權」,不過法定繼承人須於繼承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才能行使代位請求權,因此,A的子女並沒有行使代位繼承權的權利。
總而言之,被繼承人某君所遺留的財產,因A拋棄繼承後,依法只能由B、C兩人繼承。除非子女A、B、C三人皆拋棄繼承,才有隔代繼承的效果。
注意!聲請「拋棄繼承」須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狀及相關資料(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印鑑證明、印鑑章等文件),若逾期未聲請則表示放棄該項權利,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法院提出聲請。
另外,你或許會問,如果都沒有子女,也沒有父母、手足、祖父母,那債務會由誰負責?
原則上,根據《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的遺產,則歸屬國庫。」因此,無人繼承的遺產由國庫接收,債務也依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
節稅小辭典:繼承權是不能預先拋棄的,誰都不能強逼你
雖然《民法》規定兩性具有平等繼承財產的權利,然而,臺灣人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仍普遍存在,尤其是老一輩的父母,甚至會要求出嫁的女兒拋棄繼承。
曾經有女性朋友跑來請教我,她媽媽有時會暗示,希望將來能把財產都給弟弟繼承,雖然家人平時感情不差,父母也會送她一些東西,不過這類偏心及重男輕女的表示,讓她感到非常難過。
先撇開公不公平這件事,從父母(被繼承人)的角度來看,生前絕對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財產,想送誰都沒問題,只要記得考慮贈與稅。
至於身後事,也可以透過生前預立遺囑來自由分配遺產,不過要記得繼承人有特留分(法律保障繼承人可取得財產的最低比例)的權利。還有,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財產,仍然視為遺產,也不得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
如果從女兒的角度來看,首先,如果父母沒有預立遺囑,只是生前口頭說過希望你拋棄繼承,把遺產都給弟弟,等到父母真的過世,你的繼承權利和哥哥或弟弟其實都是相同的,也就是遺產均分。
但如果父母生前要求你簽署拋棄繼承的書面同意書呢?答案是即使你簽了,也沒有法律效用。為什麼?因為生前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假設父母還沒走,你怎麼會有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的事呢?也就是繼承權是不能預先拋棄的。
若要真的聽媽媽的話,我的朋友就必須在父母過世後,才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這位女性友人聽完我的解說後,突然發現,她的權利目前完全沒有減少,只是媽媽口頭上的安排令她感覺不舒服而已。
作者簡介_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台灣創速董事合夥人暨財務長,擁有中華民國會計師及英國會計師證照CPA,同時為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及創業顧問,曾任會計師公會智庫服務委員會委員。
本文摘自任性出版《節稅的布局(2021~202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