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要保人的財產。保險的好處是:「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保險法第112條)」,就不受特留分的影響。
換句話說,當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都是被繼承人,而且保險金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保單,都不用計入遺產總額,可以省下一筆遺產稅。
關於保險所產生的遺產稅問題,以下將針對「人身保險」及「投資型保險」來詳細說明。本文已簡化情境,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同一人(父),身故受益人則是子。這裡只談遺產稅,無涉其他稅務問題。
關於人身保險
因法令規範的變動,2006年1月1日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前所購買的保險,以及之後所購買的保險,兩者稅務規定不同,詳細差異如下:
●2006/01/01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前的保險
▲保險課稅第一階段(吳家揚整理)
●2006/01/01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後購買的保險,之前的保險不溯及既往
▲保險課稅第二階段(吳家揚整理)
關於投資型保險
人身保險中的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又可區分為兩大類型:傳統型和投資型。
▲人身保險分類(吳家揚整理)
保險課稅第三階段,我於2022年1月4日辦理遺產稅時,面對面和國稅局人員討論,確認課稅架構如下:
2010年1月1日以後購買的投資型保險,之前的投資型保險不溯及既往。
▲保險課稅第三階段(吳家揚整理)
投資型保險遺產稅申報
投資型保險會牽涉到所得稅、贈與稅、遺產稅和最低稅負制等相關稅賦問題,要考慮要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安排。
投資型人壽保險,顧名思義是可以投資的壽險商品,本質是保險而非投資,投資型商品的遺產稅務問題也比較複雜。投資型人壽保險,有一般帳戶(保額)和分離帳戶(投資帳戶價值)兩種。一般帳戶,由保險公司負責;但分離帳戶就是自己的錢,和保險公司無關,要自己負責。
投資型人壽保險,又區分成甲型和乙型。當死亡理賠時,甲型由一般帳戶和分離帳戶兩者取其大,而乙型由一般帳戶和分離帳戶兩者相加。
遺產稅部份,乙型比較單純,投資帳戶全部要申報遺產稅。甲型稍為複雜,超過保額的部份才要申報遺產稅。(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376號判決)
舉例來說:
A先生投保甲型投資型人壽保險,保額100萬元,投資帳戶價值為50萬元。死亡給付給受益人為100萬元,免申報遺產稅。
B先生投保甲型投資型人壽保險,保額100萬元,投資帳戶價值為150萬元。死亡給付給受益人為150萬元,但超過保額50萬的部份,要申報遺產稅。
C先生投保乙型投資型人壽保險,保額100萬元,投資帳戶價值為50萬元。死亡給付給受益人為150萬元,投資帳戶50萬的部份,要申報遺產稅。
D先生投保乙型投資型人壽保險,保額100萬元,投資帳戶價值為200萬元。死亡給付給受益人為300萬元,投資帳戶200萬的部份,要申報遺產稅。
長照保險、重大疾病保險和醫療保險
收到的理賠金,因為理賠給要保人自己,這部分是免稅的。如果用在自己身上,還有剩的部份屬於遺產,戶頭餘額要記得申報遺產稅。死亡前兩年內收到的理賠金,如果牽涉到贈與,就要申報遺產稅。
如果保單解約,解約金回到要保人手中,錢沒花完,戶頭有餘額,也要記得申報遺產稅。如果保險公司將死亡理賠金直接給受益人,則免納遺產稅。
利率變動型保險
保單的增值回饋分享金,如果選擇「儲存生息」,會依據複利方式累積到要保人請求時才給付。但因要保人死亡,屬於要保人的利息收入,所以也要納入遺產總額,需要申報。
建議如果金額很大,應該每年將利息拿出來,買另一張保單,可能會比較划算。
年金保險
投資型年金保險,就是以投資儲蓄為主。無論是傳統型或投資型,要保人若在年金累積期間身故,保險公司將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這筆錢屬於要保人的遺產,不符合遺贈稅法有關保險給付免稅的定義,因此必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假設年金保險中的累積金額為300萬元,且已進入給付期,如果只領50萬元就死亡,並不是其他250萬元要納入遺產總額。若這張年金保險保證可領回150萬元,則剩餘100萬元才會納入遺產總額,這100萬才是需要申報遺產稅的金額。
而這100萬元貼現後,會一次給付現金給受益人,保單即結束。保險公司也會出具保單價值準備金,來做為遺產稅申報的依據。
實質課稅原則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稅捐稽徵法第12條第1款)
保險不外乎有所得稅、贈與稅、遺產稅和最低稅負制,一般人不容易被課到這些稅,除非是高資產人士的超大額保險。
財政部於2020年7月1日重新檢討「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認定以下8類壽險保單投保方式,會被國稅局判定有意圖規避遺產稅的情形,仍會將這筆保險金計入遺產總額項目,進行實質課稅。
1、重病投保;
2、高齡投保;
3、短期投保;
4、躉繳投保(一次性大額繳清保費);
5、巨額投保;
6、密集投保;
7、舉債投保(如向銀行貸款買保單等情況);
8、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金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020/07/24新聞稿《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案例及參考特徵》
當保險有稅務爭議,先和國稅局「面對面」溝通。現在資訊發達,一旦國稅局勾稽到逃漏稅,發公文給你或請你去喝咖啡,表示他們掌握到很明確的證據。先溝通,也許補稅難免,但可以盡量降低罰款金額。如果自認自己沒問題且溝通無效,也只好進入法院攻防。
受益人切勿空白,求助專業避免踩雷
購買保險時,保單上受益人欄位一定不能空白,記得填寫受益人名字或法定繼承人。這樣做的話,當被保險人死亡,死亡給付給受益人時,傳統型保險和投資型保險的一般帳戶至少不會產生遺產稅,但投資型保險的分離帳戶可能還是會有稅務問題。
實務上,大保額的「增額壽險/利率變動型的壽險和年金險/年金險/投資型保險」,稅務問題可能會很複雜。有申報遺產稅或是贈與稅需求時,要特別小心求教於專業人士或國稅局人員,避免踩雷。
由於投資型保險非常複雜,但又攸關許多人的荷包,有興趣研究的讀者,歡迎參考我的書《投資型保險最重要的大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