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擔房貸寧願分居,扶養兩兒只出6千…人妻想離能告「遺棄」嗎?4點教戰擺脫婚姻枷鎖

丈夫不擔房貸寧願分居,扶養兩兒只出6千…人妻想離能告「遺棄」嗎?4點教戰擺脫婚姻枷鎖

Q:我是曉庭,48歲,丈夫49歲,結婚15年,有2個就讀國中的兒女。我們是北漂族,長年租屋,但老公節儉,租的都是爛房子,前後搬了2次家,最後租的是兩房一廳20坪公寓。但他有囤積癖,沒採光的一間當倉庫,全家就睡在另一間大通鋪,屋況也差,處處壁癌!

我從結婚之初就想買房,但他老用南部公婆有房來搪塞,其實我們在北部也住不上,每次陪我看房只是應付,根本沒想認真參與。

4年前我終於死心,自己買了一間房子。我告知他總價及搬家時間,希望各攤一半,他卻嫌我買貴買小、離工作地點遠,拒絕出錢。就連房貸保證人都不肯當,放話若我房貸繳不起就賣房,千萬不能拖他下水。

我對他的無情感到失望,但仍照計畫搬到新家,他沒一起搬過來,從那時分居進入第5年。這幾年他沒幫忙繳房貸,也不肯付孩子學費,每月只各匯3千元到2個孩子帳戶。有次透過孩子要他付學費,他是繳了,卻把每月扶養費減到各只剩1千,不負責任到讓我傻眼!

他1個月或更久才來探望孩子,就當盡了父親責任;藉口賺得不多、要付房租及生活費,堅持不肯多給孩子扶養費。事實上,他賺得跟我差不多,而我為了房貸及養育2個孩子,假日還得打工。

在我眼中,他拋妻棄子、自己逍遙生活,拒絕跟我一起打拼、同甘苦;他卻說當初是我要搬出去,一切都是自作自受,害我心酸又無處吐訴。我厭惡他的自私、不負責任,原本想為了孩子,就讓他搬來同住、不用付房貸,只要每月拿1萬5當家用就好,但如此卑微的要求還是被拒絕!

當初曾擔心他一人生活不會照顧自己,這幾年下來,覺得他對我們母子毫無感情可言,卻還堅持要給孩子完整的家而不願離婚,都是我不好才搞成今天局面!

我們形同離婚多年,原想走法律程序,但顧及他是孩子父親,希望好聚好散,他卻根本不理會,到底怎樣才能擺脫婚姻枷鎖呢?

 

A:曉婷好,妳先生不顧妳的買房需要,對孩子負的責任也有限,跟這種無情男人當然只有離婚一途!尤其妳能自主生活,不必忍受束縛,許多女人都是類似的「離婚預備軍」,只是她們不像妳經濟獨立,只能繼續忍受。

 

不過他自認有付扶養費給孩子,仍能主張親權,要好聚好散恐怕不易,即使循法律途徑,還是需要相當準備。

 

難告「惡意遺棄」,4主張爭權益

 

你覺得他拋妻棄子,只給微薄6千元扶養費,也不肯搬過來一起同居。但他認為,是妳帶孩子棄他而去,除非他有外遇,否則很難斷定他是惡意遺棄,想以此為離婚理由,也沒那麼簡單。

 

多數夫妻在離婚前都是分居狀態,即使對方沒付生活費,也很少能判定是「惡意遺棄」。反過來也有人會站在他那邊,認為當初他沒打算拋棄你們!

 

 

當然,妳可以主張:

 

1、他因囤積癖而將租屋占用相當部分,這是對家人(妳跟孩子)的虐待,這種觀念近年已能普遍被接受;雖然他有租房,但提供的環境不適合孩子成長。

 

2、蒐集他的收入資料,證明他有經濟能力卻僅願給孩子6千元。同時也要保留各種單據,證明孩子生活費及學費遠高於此數,其實是妳獨力在養育孩子。

 

3、詳細記錄他探望子女的次數,證明他對孩子們有多不上心,孩子們的觀感也很重要。

 

4、舉證你們已經分居多久,像現在是4年要進入第5年。雖然法律沒規定夫妻分居多久能離婚,但若長期分居兩地,平時不互相聞問,法院就可能認定婚姻關係出現裂痕,是可以訴請離婚的。

 

透過第三者調停,減少傷害

 

離婚對孩子或雙方的傷害程度越低越好,但妳先生根本不顧慮妳及孩子感受,他說「給孩子完整的家」也是自欺欺人,因為實際分居4年了,彼此惡言相向,對孩子更不好。妳若還想「好聚好散」,不想狠心當壞人,只能等待分居期間拉長、且孩子長大,離婚就容易成立。

 

而若想立刻掙脫婚姻枷鎖,就很難扮演好人!為了減少傷害,最好還是請律師或通情達理的長輩親友出面,透過第三者讓雙方清楚理解自己立場,也能協助思考對孩子或兩人而言的最佳對策。

 

如果說不通,也可到法院訴請離婚,進入「調解程序」,委由調解委員會中的專業人士幫忙。若調解不成,才會進入「訴訟程序」,並非一開始就對簿公堂。但想要獲得親權及自由,還是需要一些努力,因為妳先生就是靠著有利自己的傳統觀念來綁住妳及孩子,想甩掉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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