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期限一個多月,她還沒申報丈夫離世,遭承辦人罵:都過6個月了,妳還在難過?

超過期限一個多月,她還沒申報丈夫離世,遭承辦人罵:都過6個月了,妳還在難過?

示意圖,非當事人。圖/達志

心裡還沒有接受逝者「已經走了」的事實的遺族,卻必須到各個機關去履行確認逝者死亡的行政程序。要跑遍區公所、逝者的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國民年金、手機服務中心等地,不斷說明那個人已經死亡並簽名,逝者生前在這個世上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都要捨棄,遺族也得切斷證明逝者曾在這個世上存在的紀錄和生命反應(vital reaction)。

 

曾有一位接受諮商的遺族由於各種因素,導致超過死亡申報半年的期限一個多月了,還沒有申報丈夫死亡。

 

根據《家庭關係登記等相關法律》第一二二條,延遲罰款最高到五萬韓元。

 

當她終於前往辦理,承辦人員卻對不停落淚的她說:「都過六個月了,妳還在難過嗎?」雖然這句話背後的含意是希望她打起精神,趕快回到原本的生活,但在聽的人耳裡更像是在責備。接著,負責人又說了些指責逝者的話,來顯示自己是站在遺族這邊。

 

與其辯解說「我是在安慰他們」,還不如保持沉默就好。我想提醒一下協助處理死亡申報的人,不要反問來處理逝者事務的遺族:「你說什麼?他是自殺嗎?」

 

也不要隨意推測關於逝者的事來安慰遺族,因為大多數遺族還處於無法切身感受到自己身上發生之事的狀態。因此其他人該做的,就是安靜而快速地接收這個訊息就夠了。

 

在逝者死亡後,刪除他在行政、法律上記錄的時間,根據其生前的生活而略有不同,短則一個月,長則三個月以上。如果逝者的自殺牽涉到法律層面,或有財產、負債繼承等複雜的問題,則可能會延長更久。

 

小敏認為哥哥是因過勞而自殺,因此想申請職災賠償。

 

根據《職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工若是由於故意、自殘行為或犯罪行為或由此引起的受傷、疾病、傷殘或死亡等,不能視為業務上的災害,但在受傷、疾病、傷殘或死亡等正常認知能力明顯下降的情況下,所做出的行為而發生的情況,如果包含總統令(效力等同於法律)規定之理由,就可視為業務上的災害。」

 

「正常認知能力等明顯下降的狀態」就是由於工作過勞和壓力,導致憂鬱症等精神疾病或病情惡化,甚至「無法期待做出合理的判斷」都能被視為職業災害。

 

如果逝者生前有因工作過勞而留下身心科就診記錄,提交相關紀錄即可,但大部分勞工其實都沒有紀錄,小敏哥哥也是如此,這時就只能透過逝者留下的日記、訊息等,以及同事和遺族的陳述,來證明在「正常認知能力明顯下降的狀態下自殺」。

 

在法律上爭論死亡的責任歸屬,等於是讓遺族被迫繼續留在逝者「自殺」的這最後一個篇章。那個人對自己而言是什麼樣的存在,有著什麼意義,因此而失去了什麼,遺族都難以充分感受、也很難感到悲傷,也就是說,遺族對逝者的哀悼過程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被強迫延遲。

 

‧‧‧

 

小敏

哥哥公司的人說要和我們見面,但目的是什麼?要說什麼?一想到這些,心情就很複雜。如果要和公司的人見面,我似乎得先了解整體情況才行,所以還跑去找了勞務師2,並向比較清楚這方面問題的熟人打聽。因為我什麼都不懂,也只能急忙聯絡到幾個地方,大家都說這樣做會很辛苦,卻沒有提供我多少實際資訊。

 

後來我在新聞裡看到有「韓國過勞死、過勞自殺者遺族聚會」,就去了那裡,得到很多有關如何申請職災的訊息。如果想做好萬全準備,就需要父母同意,但我還沒有勇氣跟父母提議一起去幫哥哥打官司。

 

‧‧‧

 

小晶要解決姐姐剩餘財產的繼承問題,她必須代替媽媽向很早就離婚的爸爸告知姐姐的死訊,並處理繼承相關事宜。在見到爸爸前,她原本還擔心爸爸會不會責怪自己和媽媽,或是如果不願意放棄繼承該怎麼辦。

 

‧‧‧

 

 

小晶

繼承的相關問題實在太多了,我完全沒料到,尤其是我的父母已經離婚,而且還是二十多年前的事。老實說,我們姐妹在記憶中幾乎沒有爸爸這個存在,但因為姐姐沒有孩子,所以配偶和父母就是繼承人,儘管父母已經離婚,但在子女關係上還是有資格繼承,我也因此必須聯絡早就遺忘的爸爸。真的很尷尬。

 

首先我要告訴爸爸,姐姐過世了,接著進行繼承說明,還需要他帶印鑑過來,真是非常艱難。姐姐小時候從爸爸那裡受到的傷害也很大,但是真正見到爸爸時,爸爸卻說出「就是因為你們,姐姐才會死」這種話,荒謬到讓我覺得可怕。要去找一個數十年來完全沒聯絡的人,還要跟他要什麼印鑑,對我來說真的很痛苦。

 

‧‧‧

 

與其他死亡相比,自殺的法律和行政程序比較複雜,因此在逝者死亡後,遺族可以透過「自殺者遺族一站式服務中心」處理法律、行政程序,包括繼承、放棄繼承、繼承限定,都有提供核准補助及勞務師諮詢費補助。據說這個中心是某位遺族積極推動的,從二○一九年設立,先從光州、仁川、原州等地開始試點,然後逐漸擴大。中心宗旨在於讓自殺者遺族能夠在慌亂的心情下,不需要四處奔波,只要在一個地方就能得到法律、經濟與心理上的幫助。但就像所有自殺預防政策一樣,在預算嚴重不足的情況下,這個中心究竟能否順利營運下去,目前也很不確定。

 

開始做哀悼諮商前,我通常會先詢問遺族是否有未完的法律或行政程序。大部分無法迅速處理的事,都是逝者留下的財產或負債,如果來諮商的遺族需要親自處理這些問題,我都會建議可以晚一點再開始進行哀悼諮商。也曾有遺族在丈夫自殺後,一面與丈夫生前任職的公司抗爭,又因為各種財產處理問題與婆家衝突不斷,導致諮商大部分時間都在討論房地產和稅金問題,逝者離開後的經濟問題,會瞬間吞噬遺族在哀悼過程中的所有焦點,使任何話題都會轉向討論財產。

 

但這確實是非常重要、也需要優先處理的問題,只有順利解決完這些事情,才能完全專注於自身的哀悼。

 

點我加入幸福熟齡FB粉專,健康快樂每一天

 

(本文摘自《你走了以後,我想繼續好好活:擁抱逝者,回歸自我人生的六次聚會》,時報出版,高璿圭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