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名女網友在《匿名公社》上抒發心情,以「反正我做再多還是不孝」為題發文,她表示,自從爸爸中風全身癱瘓後,因大嫂一句「自己的爸爸自己顧」,她遂搬回娘家照顧父親,一年多來和丈夫、小孩分隔兩地。
「大哥二哥也只有爸生日和過年才會回來看他,我從全癱顧到現在能拿拐杖走路,因為哥哥們不想出錢請看護,所以只能全部自己來⋯⋯」所幸丈夫能體諒,假日會帶著孩子來陪她。
該網友指出,由於爸爸是公務人員退休可領月退金,但存摺卻是由大嫂在掌控,只因為「媽媽已過世,長嫂如母她最大」,包括家中水電瓦斯、電視第四台費用等,「大嫂會視情況再考慮轉多少錢給我」,通常約給7000元左右。
然而,照顧全癱的爸爸照護花費並不低,這名網友表示,光是尿布、日常生活飲食只能勉強打平,費用超過7000元是常有的事,儘管如此,大嫂仍在其他親戚面前說她佔盡好處。
在一年多來的照顧下,該網友的爸爸已進步到可以自理,對此,哥嫂們想趁著父親意識還清醒時做遺囑公證。原PO說,3月1日當天在律師複誦遺囑時,才知道爸爸只分給了她一只手錶,其他包括土地、房子、存款以及股票全歸兩名哥哥。
她坦言,「遺囑是哥哥嫂嫂跟爸爸一起擬的,不分給我的理由不外乎是我已經嫁出去了」,如此狀況連當日在場見證的律師都看不下去,要離開時私底下向她說,「如果有不公平的地方以後提出異議就可以了,因為在法律上女兒也是能分遺產的」,日後需要協助時可以找他幫忙。
面對爸爸的決定,該網友沒當場反對,只轉頭看了她爸爸一眼,問「我到底做錯了什麼?」她直言「要照顧爸爸時我是女兒,碰到利益我變成外人」,這件事讓她徹底心寒,決心打包回家不再理會。
不過,該女網友真的會因為這份遺囑拿不到一分一毫的財產嗎?是否可以請求繼承?對此,見過太多類似狀況的律師陳冠融說,「當然可以」。
Q: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由繼承人中之一人繼承全部遺產,其他繼承人可否主張繼承權?
A:可以。其他繼承人可依民法第 1223 條特留分之規定,主張繼承遺產。
按遺贈財產,為生前依法立下遺囑,將死亡後的遺產預作分配,以變更法定的繼承方式。這種遺贈財產,主要用意在於尊重被繼承人生前之意願,但遺囑必須依法定方式製作,否則遺囑無效,連帶的遺贈財產也是無效。
上述情況明顯違反了民法第 1187 條之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因此,即便是嫁出去的女兒也可以依民法第 1223 條主張其特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