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感人事件,發生在台中市東區的郵局,據《TVBS新聞網》報導,這名婦人的兒子在10年前經商失敗輕生,她因此大受打擊,導致精神不穩,不願接受兒子離世的事實,認為兒子仍在世。
5年多前,婦人帶著一本已剪角作廢的存摺到該郵局,聲稱「兒子每月都會寄5000元」堅持提款,但櫃員查詢後發現戶頭內並無存款,加上婦人不肯離去,最終只能報警。
台中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一名50多歲巡佐事後重返郵局,自掏腰包3000元給郵局,希望郵局能在婦人來領錢時每次給她100元,同時郵局人員都對婦人說「你兒子好孝順」;後來員警因公調職外縣市,郵局行員也決定繼續每天讓這個婦人都能領100元,直至婦人近日去世,才結束這場「善意的謊言」。
兒女可以不給孝親費,或是減少父母要求的金額嗎?
據媽媽經編輯部報導,孝親費,若在法律上解釋是「扶養費」,根據法扶基金會施雅馨律師表示,照顧責任或扶養責任,在法律上稱為扶養義務。依據民法第1117條,扶養義務中一定存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的狀況,這也就是為什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因為他們成年之前基本上被視為「無謀生能力」。
當孩子長大,自己可以賺錢想活自己,而父母又需要照顧時,基本上兒女也需要反過來履行「扶養義務」。
施雅馨律師解釋,若兒女自己原本可以維持生活,但因為給付扶養費而導致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況,依民法第1118條5規定 ,扶養對象是配偶或父母以外之人(例如:兄弟姊妹),可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但是,若扶養對象是配偶或父母,律師說:「扶養義務只能夠聲請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