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歲被理專哄買620萬投資型保單!阿伯退休金慘栽在2句話:利息比定存高、每月固定配息

79歲被理專哄買620萬投資型保單!阿伯退休金慘栽在2句話:利息比定存高、每月固定配息

圖片僅示意,非當事人

2010年間,已經高齡79歲退休的老王被A銀行以電話告知定存快要到期了,所以就前往銀行,打算要辦理續存。到了A銀行後,理財專員小黃在幫老王處理定存的事情時,就跟老王說:「伯伯,我看你的錢一直存在定存耶!但是現在投資型保單的利率隨便都比定存還高,而且年齡超過80歲就不能再購買投資型保險囉!看你要不要乾脆把錢拿來買投資型保單還比較好!」

 

老王經不起小黃一再遊說,也覺得現在錢擺在定存利息很低,根本無法對抗「通膨」,所以就決定購買B壽險公司的投資型保單「○○變額壽險」(下稱系爭保單一),繳費年期3年、年繳保費200萬元。

 

隔年,老王屆滿80歲時(2011年7月、8月間),A銀行另一位理專小蔡又以相同手法,推薦老王又再購買兩張「○○變額壽險」(分別為系爭保單二、三,與系爭保單一合稱系爭保單/系爭保險契約),繳費年期20年、年繳保費分別為220萬元及200萬元。

 

接著,老王陸續接到保險費繳交之簡訊通知,赫然發現3分保單加總在一起的保費竟然高達600多萬元,自己實在無力負擔,只能拖著不繳。不久後,老王又收到B壽險公司寄來的書面通知,信中清楚提醒自己,因為自己遲遲未繳保險費,現在保單帳戶價值已經即將「歸零」,所以保險契約也即將面臨停效的狀況。

 

老王讀完信件後驚嚇不已,於是趕緊請自己兒子小王來看看究竟要怎樣處理比較好。小王先要父親冷靜回想銷售當時狀況與過程,結果發現當初理專小黃與小蔡在推銷過程,僅用了短短的15分鐘就要老王簽署要保文件,而且兩人當下只是提供空白表單讓老王在簽名處簽名,其他文件像是《保戶投資風險屬性評量表》等,老王根本沒有親自勾填或口述,而且兩人交給老王留存的要保書內,也都沒有保戶投資風險屬性暨財務評估表」。

 

還有,老王在購買這些投資型保險商品時,都已經是80歲左右退休的銀髮族,之前根本沒有任何投資經驗,而且只有高中教育程度,認知理解能力有限,A銀行兩位理專推薦的投資型保單根本不適合老王。更誇張的是,小黃與小蔡當時只是一直強調系爭保單是壽險,而且利息比定存高、每月都還有固定配息、也有具備壽險功能,但是對於系爭保單是連結基金投資,也無法保本、保息,與定存完全不同等等風險,卻是隻字未提,根本是避重就輕。

 

何況,兩位理專在短短10個月之內,就向老王銷售了3張高額投資型保單,也沒有提供相關的資訊與服務,一直到現在因為無力繳交每個月的高額保費而導致保單即將失效,B壽險公司才開始建議老王解約處理,實在非常不負責任。

 

老王可以請求B壽險公司返還已經繳交的300萬元保險費嗎?

(改編自評議中心110年度評字第14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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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回過頭來看看評議中心如何處理本件評議案例。

 

法律界有一句著名法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意思是說對於某項事實負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通常都會因為舉證不出來而敗訴。此句話在本件案例展露無疑。

 

本件爭議發生在2010、2011年,當時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條中,並未增訂前面的保險業者錄音、錄影存證義務,所以對於「保險業務員在銷售時已經仔細瞭解過消費者並評估適合度(KYC)」、「保險業者在銷售時已經告知過消費者保險契約重要內容以及揭露風險」(告知及揭露義務)等積極事項,本來應該是保險業者要負擔舉證責任的。

 

但是保險業者往往就是拿出當初簽約時消費者已經簽署過的要保書、重要事項告知書、費用與風險揭露告知書、保單收訖確認函與保單條款等等文件,主張說消費者既然已經簽過了,那表示同意也知道文件裡面記載的事項。

 

既然保險業者已經先舉出初步的證據,這時候就轉換成消費者被迫要舉出證據來證明,銷售當時業務員草草帶過、或是根本沒有提及任何重要內容或是風險。但是誠如前面所述,消費者因為很難或者根本無法證明,所以在程序上常常無能為力而遭受敗訴。

 

評議中心對本件評議決定大致上也是如此。B壽險公司提出要保書、重要事項告知書、費用與風險揭露告知書、保單收訖確認函與保單條款等等文件,評議中心認為「前揭相關文書申請人(老王)簽名或蓋章,而上開文字尚屬淺顯,申請人非為完全不識字之成年人,難謂申請人不知情,堪認相對人已盡其說明費用收取及風險揭露之義務」。

 

老王雖然也有主張「保戶投資風險屬性評量表」內容不是自己親自勾填或口述的,但是老王既然在要保書等相關文件上簽名,又提不出相關證據,所以評議中心根據法院實務見解,只能認為老王的主張「不足採信」。

 

評議中心認為B壽險公司「適合度」評估流於形式

 

所幸,對於適合度部分,評議中心認為雖然老王有簽署相關文件,但是老王在保單一的風險承擔能力(負年報酬率)、(含價格與匯率波動)選項既然勾選為不能接受,顯然就與老王的風險承受能力不符。

 

另外,系爭保單之保費來源老王填寫的是存款、退休儲蓄,但是老王的淨資產為800萬元,系爭保單保費年繳合計620萬元,繳費期間則分別為3年及20年,而老王已經退休,家庭年收入只有80萬元,那老王的淨資產是否足夠支付每年高達620萬元之保費?沒有看到B壽險公司提出相關證據佐證,所以無法對B壽險公司做出有利認定。

 

評議中心基於公平合理原則,認定B壽險公司應該要補償老王相當金額

 

最後,評議中心總結認為,雖然老王無法證明B壽險公司有違反告知與揭露義務,但是B壽險公司提出來的適合度評估資料,顯然跟老王目前資產與收入不相符。基於金保法第20條公平合理原則,評議中心認為B壽險公司應該補償老王相當金額。

 

作者簡介_陳豐年律師

前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處處長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2006-2016)內政部警政署法律諮詢委員暨顧問律師美國紐約州律師考試及格(NY Bar)(2017)

本文摘自FUN學出版《保險紛爭免煩惱:金融消費糾紛自救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