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人妻在FB社團《毒姑九賤婆媳討論區》中發文表示,公婆有4名子女,3位大姑在公公過世前,就要求公公將名下一間可收租的房產過戶給她們,每月可收租5萬元。但公公在遺囑中交代,租金在婆婆離世前歸其收取,另外也立遺囑留了一棟透天厝給原PO老公。豈料老公比婆婆早一步離世,這棟繼承來的透天厝,便由她和2名未成年子女共同繼承。
亡夫繼承公公遺產,媳婦有奉養婆婆義務?
沒想到,3位大姑竟要求原PO簽署協議書,打算到法院公證。協議內容包括「繼承房產者有義務每月給婆婆孝親費」、「繼承房產者須負擔婆婆日後生活費、醫療長照費、喪葬費等」、「凡是原PO丈夫的家人,都可以住在透天厝裡」、「繼承房產者須繳納房屋稅、地價稅、房屋修繕費」等。
種種不合理的要求讓原PO感覺心累,直言2個孩子還小,自己也罹患重病,3位大姑不盡孝。反而想將照顧婆婆的責任推給媳婦,「請問大家看到這樣的協議書內容,心裡會有何感想?」
對此,眾多網友直呼不合理,「再怎樣也輪不到你撫養婆婆,不要被唬了」、「婆家人沒有權利要求你去法院公證這些要求。繼承房子之後,可以完全不甩她們」、「你跟你小孩辦理繼承,跟他們一點關係都沒有」。除了繼承房產之後,理應由原PO母子負責房屋稅金與相關修繕,其他不必理會,夫家人更沒有理由任意來住這個房子。
夫早逝誰養公婆?媳婦只排第6順位
其實律師蘇家宏也曾分享類似案例,他表示有位太太在老公過世後,日夜不休的照顧婆婆,只因為大姑與小姑說老公繼承了公公遺產,而老公去世後又傳給她與兒子,所以她有義務要照顧婆婆。所以即便感到委屈,太太仍盡心侍奉婆婆3個年頭,不過也難免感嘆,自己大把年紀了,還不能為自己而活…。
傳統大家族同居在一起,丈夫過世後,媳婦仍帶著孩子住在夫家很常見,但現今社會小家庭普遍,如果遇上類似狀況,「真的是像大姑、小姑所說的,這位太太有『義務』扶養婆婆嗎?」
蘇家宏指出,配偶去世後是否還有義務扶養其父母的問題,在法律上需考量4點:
1、和公婆(岳父母)是否同居?
有同居才會去確認是否有扶養的義務,現在許多夫妻結婚後都搬出去住,越來越少會與公婆(岳父母)同住一起,也就沒有這個問題。但故事中的太太日夜不休照顧,代表是和婆婆同居在一起,所以就要來確認接下來的情形。
2、公婆(岳父母)是否有被扶養的必要?
如果婆媳確實同住,那就得看公婆(岳父母)的財產是否能夠維持生活?有無謀生能力?若有謀生能力,或名下財產可以維持生活,也就不需要扶養,反之則需要扶養。
3、自己(媳婦)有無扶養能力?
如果連媳婦自己都快養不活自己了,那就更不用說再多養一個人。蘇家宏解釋,如果因為扶養公婆(岳父母)導致生活艱難,法律就會考量不讓你扶養,交由其他義務人。
4、即使媳婦有扶養義務,扶養義務順位輪得到媳婦嗎?
蘇家宏說,據民法第1115條所列出的扶養義務順序,首要的扶養義務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而媳婦的扶養義務順序則是第6順位,所以故事中的大小姑們比太太更有義務要扶養她們的媽媽,除非大小姑都沒有扶養的能力,才會跳過她們輪到下一個義務人。
法律上,扶養義務是沒有「繼承的」,所以媳婦除非符合法律要件,否則無須扶養公婆。
蘇家宏表示,扶養的權利義務是「互相的」,「小時候父母照顧我們,長大後的我們也應該照顧父母!就算父母沒有任何財產可以給我們繼承,如果父母曾經辛苦的扶養我們長大,父母老後需要扶養時,法律上也不會因此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
他直言,大姑、小姑不能因為自己已經出嫁,就將扶養老媽媽的責任丟給嫂嫂或弟媳,「只要求別人,而忘了這位婆婆是自己的媽媽,子女才應該扶養父母,不是嗎?」
當然,如果這位媳婦在法律上沒有義務扶養婆婆,卻沒選擇離開,且24小時盡心盡力照顧,「媳婦做超過她應該要負的法律責任,已經是高道德標準的表現,這就是最溫暖的愛」,呼籲大家應該珍惜那些「真心為家付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