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一過世就被繼子趕出門!她上法院討公道,為什麼遭判「搬家、還錢」?律師嘆:早做2件事就好了

丈夫一過世就被繼子趕出門!她上法院討公道,為什麼遭判「搬家、還錢」?律師嘆:早做2件事就好了

晚年遇真愛再婚,看似童話故事卻未必有幸福結局!律師蘇家宏日前在臉書分享案例,表示有位熟齡婦人再婚後與夫共築愛巢,本以為能安穩住到百年,沒想到丈夫一離世就被繼子告上法院,最後不但得搬家,還要每月支付數萬元「不當得利」給繼子。蘇家宏感嘆,「幸福需要法律來守護」,如果這位先生能在生前預立遺囑或將房子設定信託,就能保障太太擁有居住權,避免悲劇發生。

 

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表示,有位婦人為愛再婚,與丈夫住在兩人一起打造的幸福房子裡。沒想到,丈夫因病驟逝後,繼子一紙訴狀提告遷讓,讓她瞬間從「女主人」變「被告」!

 

這位太太認為,自己明明是合法配偶,也是繼承人之一,而且丈夫生前也親口說過:「這間房子妳就住到百年,沒問題!」更何況,夫妻財產、夫妻互相代理,她住在這裡是天經地義!

 

想不到繼母、繼子纏訟,法院卻判決太太得搬家,還要每月支付數萬元「不當得利」給繼子,讓她滿肚子委屈。法院所持理由有3點:

 

1、房子是「全體繼承人」的公同共有財產,未經同意,任何一人都不得排他占有。

 

2、先生的口頭承諾,若無具體證據佐證,法院不會採信。

 

3、太太是先生的「占有輔助人」,但當先生過世後,太太的合法占有權源也隨之消滅。

 

1理由可要求返還「不當得利」

 

簡單來說,太太雖是合法配偶,但在丈夫沒有遺囑或其他財務安排的狀態下,丈夫過世後,太太基於「繼承」的法律關係,成為房子的共有人,與繼子共同擁有房子。

 

依照《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權。」所以繼子既然繼承了2分之1持分,依法即享有房子2分之1的所有權,可以使用及收益。

 

所以就算太太(繼母)原本就住在房子裡,但對共有物(房子)的特定部分使用收益,仍須徵得繼子同意,如果她不顧繼子的利益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使用收益,就算是侵害了繼子的權利。

 

繼子可以主張《民法》第767條的「物上請求權」;也可以依《民法》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主張繼母侵害他的所有權,請求繼母應該把房子清空,返還給共有人全體。

 

 

另外,《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繼母雖然是共有人之一,但只有2分之1的持分,如果逾越其應有部分2分之1的範圍而為使用或收益,繼子就可以就這部分依「不當得利」的規定予以請求。換句話說,繼母只有使用房子一半空間的權利,但因她「佔用整間房子」,繼子可以就佔用的部分要求返還「不當得利」,這也是為什麼法院判決繼母必須「每個月支付數萬元」給繼子的原因。

 

預立遺囑或信託,保障另一半居住權

 

蘇家宏感慨地說,「幸福需要法律來守護」,這位先生愛孩子、也愛枕邊人,但少了法律安排,身後恐徒留爭吵與傷害,「愛,就要愛得有智慧。」他表示,如果當年先生能早做2件事,這樣的悲劇或許就不會發生:

 

●立一份有效的遺囑,把房子留給太太;

●把房子設定信託,保障太太擁有居住權。

 

當然也有人疑惑:如果太太(繼母)在結婚後就「收養」繼子,是不是就不會產生類似的狀況?其實就算兩人在法律上是母子關係,先生過世後還是各為繼承人,兩人共同持有房子也是不變的事實,繼子同樣能對繼母佔用房子提告遷讓。

 

類似的狀況,也可能發生在沒生小孩的頂客族身上。禾宜地政士事務所創辦人李怡玲就遇過一個案例,一對熟年夫妻膝下無子女、父母也過世,先生往生後,原本兩人居住的住家兼店面,就由太太就與大伯、小叔共同繼承。

 

雖然太太握有2分之1產權,但大伯與小叔仍各占有4分之1,而兄弟倆的想法是「緊賣賣」,完全不顧太太住在裡面、還要做生意。這位太太消極抗拒大伯、小叔賣房的提議,結果有天回家,赫然發現小叔只穿著內褲在客廳走來走去,「他合法搬進來,就看你房子何時要賣掉?」李宜玲說,類似這樣的案例很多,如果沒有事先規劃,原本設想的圓滿結局也可能變人生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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