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社團「毒姑九賤婆媳討論區」近日有女網友發文,表示丈夫出意外過世,無力負擔房貸,原PO決定賣掉夫妻共同購買的房子,婆婆竟爆哭控訴媳婦「無情無義趕她走」、將來祖先公嬤沒人祭拜等。而經過協商後,大伯願意接婆婆同住,卻又意有所指對婆婆說:「妳死一個囝,妳看人就變。」譏諷原PO在丈夫走後「人走茶涼」,讓她徹底心寒。
這位網友表示,現住的房子是她與先生合買,頭期款還是她跟朋友借錢來的,至於家電、家具都是小倆口添置,婚後婆婆卻直接拎包入住,非但沒幫忙家務,還整天對媳婦嫌東嫌西,婆媳感情冷淡疏離。
原PO先生意外走後,她忙著操辦告別式與繁瑣後事,婆婆除了坐在旁邊哭,就是瘋狂追問:「保險理賠多少?」而這筆保險是她幫先生規劃,理應由她跟孩子繼承;加上她的薪水無力負擔貸款,只能選擇賣掉房、車,搬去外面租房,「我一個人的薪水,已無法再多養一個人!」
不願與親兒同住,反而要守寡媳奉養
但原PO告知賣房決定後,婆婆卻爆哭怒控媳婦「無情無義」、「趕走婆婆」。原PO提出是否請婆婆搬去跟大伯同住,婆婆也理直氣壯喊:「這樣他還要去換更大的房子,房子又不好找」、「他家裡沒位置放(牌位)…那祖先公嬤誰來拜?」讓原PO滿臉黑人問號:「婆婆不願意麻煩自己兒子,卻理直氣壯地麻煩我?」
原PO說,婆婆得知可能得搬走後,吵著要帶走大小家電與家具,心力交瘁的她也懶得計較,只求婆婆順利搬走。但大伯卻在夫家親戚面前把原PO說得很不堪,還要求嫂嫂把保險理賠金拿出來奉養婆婆,讓原PO直問:「現在我還有什麼義務繼續養她?」
「先生過世留下了房貸、車貸,還有不願麻煩自己兒子、想寄生在孤兒寡母的前婆婆;鍵盤孝子不認為親生母親該接回家養,反而認為要弟媳繼續供奉…所以我幾萬塊的薪水是要讓我小孩休學,好養婆婆到百歲才是?」
「人走茶涼不敢當,倒是屍骨未寒,親媽與胞兄就開始謀劃怎麼寄生、怎麼分錢,這才是真的涼透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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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逝誰養婆婆?媳婦只排第6順位
有網友認為,當配偶一方死亡,婚姻關係就消滅,那為何「姻親關係」仍存在?應該學學日本的「死後離婚」,讓生存配偶可以提出「姻族關係終了」,在不需經過對方同意下,終止與配偶親人的姻親關係。
也有網友提出《民法》第1115條規定解釋:
一、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直系血親尊親屬。
3、家長。
4、兄弟姊妹。
5、家屬。
6、子婦、女婿。
7、夫妻之父母。
二、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三、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因此,媳婦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的法定扶養義務順序為第6順位,也就是倒數第2順位,至少要前面5個順位的人都無法負擔扶養義務,才會輪到關係較為疏遠的媳婦或女婿來負責。
另外,若沒有扶養能力,依照《民法》第1118條規定的「窮困抗辯權」,他方父母要求生存配偶扶養時,生存配偶可以主張免除扶養義務。
不過也有網友提醒,就算先生過世,法律上仍會跟對方的父母有牽連,「法律上的姻親關係不因死亡而結束!」
例如在法律上,奶奶需要受人扶養時(奶奶的收入、財產及存款等不足以維持她的生活),由奶奶的子女們盡扶養義務;可一旦子女們全部都過世,就必須由孫輩負扶養義務。但若奶奶至少還有一位子女在世,即使孫子曾被奶奶隔代扶養,過世子(或女)的子女(也就是奶奶的孫子)也不需要替父親「代位」照顧奶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