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稅單卻沒去繳,小心名下財產遭到強制變賣!台中市稅務局就有這麼一個案例。有位王先生來電詢問,本身持有的股票,為什麼被強制執行變賣?經查發現,原來是有逾期未繳納稅款,依法遭強制執行,因而股票遭扣押、拍賣償還稅款。
台中市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捐經合法送達後,如逾滯納期間仍未繳納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強制執行,而對於義務人的動產、不動產、存款、薪資、有價證券及保單等,皆是強制執行的標的。
因此,如經移送執行並扣押其名下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將予以變賣該股票後所得款項用以繳納滯欠稅款,但執行金額除了本稅、滯納金外,尚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整體金額將遠高於原先稅額。
忘記報要罰多少滯納金?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未依限繳納,每逾3天將按稅額加徵1%滯納金,如果超過30天仍未繳納,除加徵10%的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民眾應如期繳納,才不會被加徵滯納金或額外繳納執行費用。
此外,每一種稅捐都有不同的繳納期限,像是使用牌照稅是4月,房屋稅是5月,地價稅則是11月。而土地增值稅、契稅有30日的繳納期限,遺產稅、贈與稅則有2個月的繳納期限,今年所得稅有2個月時間可以申報。
一時財務困難無法繳清怎麼辦?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繳稅捐申請。
其適用稅目有: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所核定之本稅、滯納金、利息、怠報金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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