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 保險理賠會受影響嗎?

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 保險理賠會受影響嗎?

「我跟我老公說,如果我以後不幸發生意外,請他一定要放棄急救。」林小姐說道,自己不想要承擔把命救回來了,卻可能變成植物人,過著只能依賴呼吸器維生的日子,「但我老公說放棄急救,他做不到…」

「我母親是護理師,我從小在醫院裡長大,看過太多父母親躺在床上,兒女在床邊為了急救或不急救而起爭執。」李小姐訥悶地說,為什麼接不接受維持生命治療,自己沒有選擇的權利?

 

其實,即便事前和家人溝通,發生事故時,自己急救或不急救的意願,但事情發生當下,家人仍可能天人交戰,掙扎地「為你做決定」。所以,為了避免類似狀況發生,《病人自主權利法》在近幾年各界推動下,即將在今(2019)年1月6日正式上路,這也是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可以讓具完全行為能力的20歲以上的民眾,在接受「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後,預先立下書面的「預立醫療決定」,未來若遇到不可逆昏迷狀況、末期病人、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或是經政府公告之痛苦難忍的重症等五大特定臨床狀況時,可自主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

 

值得關注的是,若從保險的角度來看,民眾自己預先立下書面的「預立醫療決定」,且不接受「維持生命治療」,這樣算是「自殺」嗎?會不會影響壽險的理賠?

 

 

根據《保險法》第109條規定,投保壽險2年內,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公司可不給付保險金。公勝保經苗苗事業部經理許家苗表示,所謂的故意自殺,在保險的認定上,是意為圖謀保險金,而做出意圖自殺的行為,違背保險精神,且有道德風險問題。

 

不過,就實務上,投保壽險2年後,死意仍堅決,或恐有難言之隱,保險公司會斟酌情況,可能會接受理賠。況且《病人自主權利法》明訂,符合法定要件而拒絕醫療,就不符合自殺條件,只要獲得醫師鑑定,被保險公司認定詐保的道德認定很難成立。

 

而一名不願具名的壽險業者則指出,理論上,內部會比照保單條款中俗稱的自殺條款,即只要保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後超過兩年以上,即使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公司仍須給付人壽保險契約的身故保險金給受益人。但要留意的是,這僅適用於人壽保險契約,並不包括意外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在內。

 

白話來說,若以壽險業者所說的,比照保單條款中的自殺條款,意味著如果投保壽險已經超過兩年,立下書面的預立醫療決定,而後身故者,基本上是不會影響到壽險的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