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想到一個問題:「假如法律規定,醫師負責判定病人需要安樂死,政府給家屬藥物,由病人的子女負責下藥或灌藥,來進行安樂死,你願意幫自己的父母安樂死嗎?」假如你說不敢或不願意,那麼很抱歉,你根本不夠資格贊成「安樂死」!
既然是給父母親得到「安樂死」,你可以合法地動手,而你卻不敢或不願意,這樣真的算是「安樂」嗎?為何你會贊成立法通過「安樂死」,然後要求醫師來執行呢?
我當然要挺身而出、跳出來反對啊!你自己都不敢或不願意對父母動手,卻說贊成立法通過「安樂死」由醫師來執行,我認為你根本就是個「豎仔(台語音同:俗辣)」!
我覺得你這種態度和台北捷運鄭捷殺人案好像:鄭捷說他想死,卻不敢自殺,只好去殺別人,好讓自己被判死刑、被殺。
你贊成「安樂死」,卻只想借醫師的刀來殺害自己的親人,這就是「三十六計」裡面的「借刀殺人」之計啊!
你希望父母或自己將來可以得到「安樂死」,但是既然假設立法准你執行,而你卻仍然不敢或不願意,你自以為贊成的這件事情,其中一定有很大的問題!
我都說:「如果你有任何宗教信仰,就沒資格討論安樂死。因為你的信仰,不管是上帝、佛祖、老天爺、神明等,就是相信有更高的主宰在決定自己的命運。
相信上帝的人(例如傅達仁),既然上帝要讓你痛苦地活著,你應該全然的信靠與臣服。因此,除非你是無神論者,或是承認自己是假信徒,才可以來跟我討論安樂死。」
網路上贊成安樂死的人,我建議政府編號列管,以後立法要執行安樂死,就由這些人來動手執行,負責把別人或親人弄死。如果你敢你願意,我就承認你夠心狠手辣,絕對夠資格贊成安樂死。
假如你父母將來活得很痛苦,對你說:兒子(女兒)啊。趕快給我「安樂死」吧!你竟然一口答應而且立刻遵命執行,我就承認你夠無情無義,絕對夠資格贊成安樂死啊!既然你不敢不願意,你贊成個屁啦!
(本文為高雄市張啓華文化藝術基金會 執行長 許禮安 醫師授權,原文刊載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