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將來一定好好奉養妳!」逆子騙到祖厝就消失…老母親被棄養能討回房子嗎?贈與得懂3件事

「我將來一定好好奉養妳!」逆子騙到祖厝就消失…老母親被棄養能討回房子嗎?贈與得懂3件事

圖片僅示意,非當事人

「如果妳把房子過戶給我,我將來一定會好好奉養妳。」

 

不養我!你別想分到我的財產─談「贈與人的撤銷權」

 

巧慧看著空蕩蕩的客廳,想到這個祖厝已經不是自己的了,只感到無比淒涼。

 

巧慧嫁的是傳統家庭,婆婆滿心希望巧慧能幫家中生個金孫。沒想到巧慧連生了4個女兒,期間飽受婆家的冷嘲熱諷,終於,巧慧在第5胎生下了一個男孩志強,婆家對於巧慧的態度才終於好轉,開始會對巧慧及唯一的金孫志強噓寒問暖。巧慧自己省吃儉用,對4個女兒也很苛刻,但是都把最好的給志強這個兒子,在巧慧的先生過世後,巧慧更是把志強當作唯一的依靠;幸好4個女兒即使在這樣的環境下成長,一個個都很爭氣,也都有穩定的工作,並定期奉養及探望巧慧。

 

反倒是志強因為被父母寵壞,只懂得吃喝玩樂,甚至在外面欠了很多錢,於是志強就把腦筋動到登記在巧慧名下的祖厝上面。

 

「媽,姊姊們都是嫁出去的女兒,只有我是自己家的兒子。」

「如果妳不先把房子過戶給我,將來我就要跟姊姊們平分房子了。」

「如果妳把房子過戶給我,我將來一定會好好奉養妳。」

 

巧慧禁不起志強一再地連哄帶騙,決定要把房子贈與給志強,沒想到房子過戶手續辦完之後,志強人就消失無蹤,不僅沒有負擔照顧跟奉養巧慧的責任,甚至巧慧千方百計要找志強出來,志強都避不見面。巧慧這才發現她被這個寶貝兒子騙了,只好去找4個女兒訴苦。

 

巧慧的4個女兒聽到志強居然用這種方式騙走祖厝,還遺棄媽媽,氣沖沖的要找志強討回公道。

 

老派貓變法術

 

很多父母為了節省遺產稅, 或是規避應繼分、特留分等考量,因此在世就直接將財產贈與給子女,但萬一父母把財產贈與給子女後,子女翻臉不認人,不願意負擔照顧及奉養之責任,父母能把財產要回來嗎?這就牽涉到受贈人對於扶養人是不是有扶養義務,以及受贈人是否未履行扶養義務,下面就來介紹這兩個觀念。

 

一、父母與子女間互負扶養之義務

 

根據《民法》第1114條之規定,父母與子女間屬於「直系血親」,所以相互間負有扶養之義務,文中巧慧與志強是母子關係,而巧慧年事已高,也已經把唯一的財產祖厝贈與給志強,以巧慧目前的經濟狀況,顯然不能維持自身生活,需要靠子女奉養,所以志強對巧慧當然必須負擔扶養之責任,巧慧的四個女兒也不例外。

 

二、贈與契約可以撤銷嗎?

 

依據《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依據《民法》的規定,原則上贈與人雖然口頭或書面承諾要將物品贈送給受贈人,但是在物的所有權移轉之前,都是可以撤銷的;如果只送了一部分,那尚未贈送的部分也是可以撤銷的。例外,如果贈與經過公證,或是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例如,基於扶養義務所為的贈與),這樣的贈與就是一言既出、駟馬難追,即使還沒有移轉所有權,還是要履行贈與契約。

 

然而,前面說到的贈與契約不能撤銷也是有例外的,這個例外規定是在《民法》第416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依據這條文的規定,如果受贈人在獲得受贈物後,對於贈與人或其近親有《刑法》上的故意侵害行為,或是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因為受贈人這樣的行為顯然損害贈與人的權益,甚至也影響到當初為贈與之基礎,所以例外賦予贈與人可以事後撤銷贈與的權利。

 

三、巧慧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贈與,把房子要回來

 

前面提到志強有扶養巧慧的義務,志強不履行扶養義務,巧慧可以根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撤銷贈與,把房子要回來。但記住,這種撤銷權利是有時間限制的,巧慧必須在知道撤銷原因(即志強不履行扶養義務)的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如果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就會消滅。另外,如果巧慧原諒志強,或對志強為宥恕的表示,巧慧也不能再對志強行使撤銷權了。

 

作者簡介_陳慶鴻

元鴻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經歷: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教育訓練講師、台灣世曦股份有限公司教育訓練講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EAP諮詢律師

作者簡介_楊媛婷

元鴻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士;經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EAP諮詢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本文摘自FUN學  《有一日咱若老:高齡者的生活法律白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