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姊妹,你和先生怎麼會只是出了點狀況,他有外遇、他沒感覺、他要離婚,這怎麼會是「出了點狀況」?你即將面臨的問題,是你人生的第三次投胎,你得要好好想想。
第1次投胎,是你出生,第2次投胎,是你結婚,第3次投胎的選擇,就在這時候了。第1次,你沒得選。第2次,你選錯了。第3次,你想要什麼?
首先,你先生已經說出了外遇離婚的名言金句,容我擷取你的內容:
「沒感覺了。」
「矢口否認。」
「離婚是一定的,我們先談談小孩的問題。」
「一切都是開玩笑的,我只是隨口說說。」
「錯都是在我身上,你什麼都很好。」
「我們的關係已經昇華為家人。」
這些關鍵句,大概都是外遇被發現的標準程序。還沒發現外遇之前,先以沒感覺作為離婚理由,被發現以後,就辯駁沒有這件事。罪證確鑿,就要求離婚,並且要搶孩子的監護權。
當發現配偶抵死不從,就放軟身段,強調自己只是開玩笑,其實根本沒外遇這件事。當無可抵賴,發好人卡的時候就來了,你很好,都是我配不上你。最後見無法打動,只好說,我們是家人,容我去追求愛情。
所以,再問一次,不用問神明,問自己就好,你要什麼?如果你現在有3個選項:愛情、親情與金錢,只能3擇1,你要選哪一項?這不是出奇蛋,不能3個願望都滿足,發生了這件事,你最想要什麼?
愛情,就是婚姻;親情,就是監護權;金錢,就是剩餘財產分配。發生了這樣的事情,不要急,冷靜下來想想,哪一種對你最重要。
提離婚好不好?這不好說。你不要愛情,正中他的下懷,因為在他眼裡,你跟他已經「是家人」,家人談什麼愛情,家人就是做牛做馬不做人,人鬼戀是要怎麼進行下去?
況且,你提了離婚,現在住婆家,小孩的監護權,到了法院以後,可不一定給你。他們有強大的婆家支援系統,你有什麼?娘家遠在天邊,孩子又已經固定在他們家生活,一個爸爸加上一個奶奶,你比得過嗎?
至於財產,那得看運氣,如果他月入百萬,又不脫產,你可能還有機會壓榨點東西出來。但如果他月入數萬,無產可脫,住在婆家,房地都是他老爸的,你是能分什麼?
當然,你可以說,小孩子才做選擇。老娘全都不要,我只要自由,讓我自己可以脫離這個婚姻的牢籠,讓這個傢伙可以遭受到失去我的報應,我不要小孩、不要錢,只要離開這個家,當然可以。那就趕緊寫離婚協議書,通通都給他,保證他半夜樂不可支,沒等戶政事務所開門,就到那裡排隊等登記。
但是,你也可以說,小孩子才做選擇,老娘全都要。那麼,你該怎麼辦?
不要離婚、不要離婚、絕對不要離婚。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3次。
通姦罪雖然廢除,但可還是有民事求償,也沒要求你要抓姦在床。只要你有證據,就提出侵害配偶權的訴訟。見一次抓一次、見兩次抓一雙。他要離婚,就請他開條件,你不滿意,就等到滿意為止。對他而言,不能離婚,那是生不如死。
不要再跟我說,沒愛了就離開,為什麼要拖累彼此。那是有優勢的人說的話。沒感情了,又不談錢談監護權,難道談心?就沒心了啊!
這種事問神明?問自己要什麼,恐怕是比較實際的。
作者簡介_呂秋遠
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 負責人
東吳大學 兼任助理教授
NEWS98 九八法律事務所 廣播節目主持人
※本文獲呂秋遠授權轉載,原文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