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沒有留下遺囑!
而4年多來,哥哥們總是用下列說法,來回應妹妹:
「母親當初有交代過台灣的房產就是要留給我們兩個兒子!母親當初也提過要立遺囑!是我們覺得母親想多了,也覺得大家都會按照母親的意思辦,所以就沒讓母親去立遺囑!哪裡想到,你竟然不遵守母親的交代!......」、「你大哥工作生活壓力大,只要談到這件事,他的情緒就上來!我們再另找大哥情緒平靜的時候,再討論吧!以免影響到他的身體!」
妹妹也曾體諒大哥的情緒!
但也不斷地提出各種符合法律規定的方案(每人對遺產都有1/3的權利)。
無奈!都沒有得到哥哥們的認同!這件事,就這麼拖過了4年!
而兄妹三人,也都是6、70歲的人了!
身在美國的妹妹,感受到的是:
「哥哥們一直在推託,沒有要正視處理這件事!自己年紀也大了,未來如果自己怎麼了,難道還要讓自己在美國長大的兒女,來處理嗎?他們更不知道該如何面對台灣的訴訟程序吧?!哥哥們是否想,就這麼拖著,他們可以無償使用房產呢?」這些想法,就這麼不停的在妹妹心中打轉!
「而自己當年為照顧父母,下定決心辭掉在美國的工作返台,希望能讓父母身體好轉,晚年能有生活品質!沒想到事與願違,父母相繼辭世!返美後,又因為大環境的影響,導致自己60多歲了,也仍在拼經濟為自己的生活與退休而努力!」這一切讓妹妹愈想愈委屈,也終於讓妹妹下定決心,請我幫她向兩位哥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分配遺產!
這場官司,從一審到二審,打了3年多~
終於,在雙方和解下落幕!
我也回頭想想:「他們到底爭什麼?要爭7年呢?」
就我的觀察,有以下幾點:
一、不動產如何分配?
訴訟中,哥哥們不斷主張:「母親名下的房產,在母親在世時,就曾對兄弟二人說,要給他們兩個!今天雖然因爲法律上規定,母親沒有遺囑,因此兄妹三人,每人各有1/3的權利可以分配!但他們希望法院直接判每人登記1/3持分!」
但妹妹住美國,留個在台灣的房產,根本用不到也很難管理啊!
因此妹妹實在無法同意這個方案!
後來,哥哥們才勉為其難同意:「願意出錢向妹妹買,屬於妹妹的1/3持分!」
但問題又來了!
請問每坪要用多少錢,向妹妹買呢?
是用「申報遺產稅」時的標準:房屋用評定現值、土地用公告現值嗎?
眾所周知,這兩個價格都和市價有一段不小的差距!
根據內政部的相關資料:
公告地價,大約是市價的2成;土地公告現值,大約是市價的9成!(但產學界認為頂多只有市價的6成!)
看完上面的分析,請問:「如果你是妹妹,你願意用公告現值賣給哥哥們嗎?」
我想應該和妹妹一樣:「不願意!」
那麼,房產又沒有實際放到市場上賣,沒有市價,價格還能參考什麼標準呢?
有人想到了「實價登錄」!
很好!訴訟中,雙方律師也有想要參考!
但遺憾的是,這筆不動產附近的交易量很少,而且標的物狀況也和這筆不動產的情況有不小落差!例如:建物維護保養情況?交通、公共設施的便利性?......可想而知,一方提出來的參考標的價格,另一方一定會有意見!價格仍然沒有客觀依據!
此時,有打過不動產官司的人可能會想到:「透過不動產估價師估價」
沒錯,估價師也估價了!但是,雙方就能坦然接受這個金額嗎?
很遺憾的是,哥哥們仍然認為價格偏高,因此仍然不願意用估價的價格向妹妹買她的持分!
因此妹妹也才提出透過法院拍賣房子(哥哥仍然有優先承買權),大家一起分錢的方案!
以上這些,都是孩子們在分配房產時,會真實經驗的過程!
每次的開庭,每次雙方往來的書狀,都在讓孩子們重複經歷著彼此過去的恩怨......
請問各位父母親,這些是您想讓孩子經歷的嗎?
如果能用一紙合法有效的遺囑,達成您的分配遺產目的,您是否應考慮了解一下呢?
二、母親生前贈與的財產,是否要歸扣回來?
母親生前為照顧子女生活,曾經各別給過(贈與)大哥及妹妹一些現金。
請問,如果您是母親:「您希望未來孩子們分配遺產時,再把之前給過的這些錢,討回來嗎?」
或許每個人有不同的答案!
但如果您不想孩子們再為這些之前已經給出去的錢而吵個幾年(就像本案中的繼承人們一樣)!
提醒您:
民法規定:「您贈與出去的,就是給那個特定的孩子了!其他人不能找她/他討回來!」
但如果您是因為孩子結婚、分居、營業而贈與出去的錢,如果您不想未來其他孩子們再向她/他追討,請務必留下:「我不要向她/他討,你們也都不要向她/他討」的證據!
立遺囑時特別提到上面這一句,也是個證據方法!
而如果您不是贈與,給錢時,是打算「借錢」給孩子,希望孩子未來要還的,
也請您留下相對應的證據吧!不然,未來繼承人們是很難追這筆債回來的!
三、繼承人是否有借名登記的財產,放在母親名下?
遺產官司中,雙方都要對於:「哪些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的財產,是屬於遺產?」表示意見!
而母親名下就有多筆外幣存款!
但二哥表示:「那些錢是我借母親帳號使用,才放在母親名下的!並非遺產,應該從遺產剔除,歸還給我!」
各位,我們不去深究這是否是事實?也不和大家討論如果是真的,背後原因又是什麼?
但我想提醒的是:「打官司,要講證據!二哥這樣主張,就要提出證明那些錢是屬於他的證據!」
因此,如果各位有財產借別人的名義放著,請:
1.留下證據(簽借名登記契約是一個方式)!
2.借名登記原因如果消滅了,還是及早取回讓名實相符吧!
而如果您礙於情感面......等因素,上面兩項都沒做到,那麼未來如果為這筆財產屬於誰?而上法院打官司時,法官基本上會認定:「財產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了!」
7年的官司打下來,雖然最後雙方和解結案,但在談判過程中,仍有人為了算起來不到10萬元的錢而在精算著,也差點導致談判破裂!(但每個人可以分配到上千萬的財產啊~)
我也思考著:「都活到6、70歲了,兄弟姊妹之間往來也沒幾次(遑論幾年)了!在遺產面前,他們之間的感情,到底又到底價值多少呢?」
至少,最後雙方和解收場,沒有繼續讓這場爭執持續下去~
希望這也能安慰一下他們父母的在天之靈!
但也同時提醒了我們「生前妥善規劃遺產分配的重要性」,您說不是嗎?
(本文獲「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