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幫兒女買2張300萬儲蓄險,「做錯這步」6年期滿遭罰76萬!買保險必知3件事

她幫兒女買2張300萬儲蓄險,「做錯這步」6年期滿遭罰76萬!買保險必知3件事

圖片僅示意

李媽媽有一對兒女,她幫15歲的女兒與16歲的兒子各買了1張6年期儲蓄險,年繳保費各50萬,投保時以自己為要保人,女兒、兒子為受益人,6年期滿各可領回300萬。

李媽媽原本想用這筆費用作為兒女出國的留學經費,沒想到繳費期滿後,卻接到國稅局要求補繳贈與稅38萬,同時還因漏報這筆贈與款項,國稅局再多開罰1倍,總共連補帶罰,補繳76萬。

 

為什麼會這樣?李媽媽滿心疑惑的想:「業務員跟我說,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是220萬(編按:112年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我每年才付100萬!為什麼要跟我追討稅金?」原來李媽媽將贈與免稅額度解讀錯誤。

 

事實上,李媽媽是要保人,也就是保單所有人,有權解約或變更受益人,但繳費年度不代表已構成贈與。

 

依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又因保單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於要保人所有,所以國稅局認定的,是滿期該年度女兒與兒子(受益人)各收到的300萬,才是所謂的贈與,由於金額已超過李媽媽每年贈與免稅額的220萬,因此將超出的380萬(300萬×2—220萬)課以10%贈與稅38萬。

 

李媽媽應該在有贈與事實(子女領取滿期金時)的30天內,就超過該年度贈與免稅額的部分報稅,若逾時申報或漏報,除了補稅之外還會被處以罰鍰。

 

相信知道這項基本觀念後,對於保險規劃是否會涉及贈與稅,便不難理解。

 

接下來,我用以下3種情形分別說明是否要繳贈與稅:

 

1.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

 

投保時,因自己的身體狀況無法買保險,便情商配偶當「被保險人」。又因保單滿期時能領回一筆錢,就把「受益人」寫給兒子,正好可以當作兒子的第一桶金。

 

像這種「要保人」為自己,「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分別為不同人的隨性安排,未來要特別留意贈與稅的問題。

 

舉例來說,林媽媽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一張有還本金的保單,受益人寫兒子大林。之後卻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單,原因是要保人與受益人分屬不同人,要被課徵贈與稅。為什麼?

 

依《保險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的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的現有利益而深知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所以根據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保險契約,受益人到期所領的滿期金或還本金,屬於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贈與,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如果超過免稅額220萬,就要課徵贈與稅。

 

有鑑於此,這張保單的要保人為林媽媽,財產就屬於林媽媽,無論是還本金抑或滿期金。只要保險金的領受人不是要保人,就會根據實質課稅原則,課徵稅負。

 

2. 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

 

許多人購買保險,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後來保單繳費已屆期滿,將有滿期金,便打算變更要保人與滿期金受益人為子女。

 

然而,由於保單價值屬於財產的一部分,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相當於將原本個人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屬於財產的無償移轉。

 

除非能證明過去所繳的保費,實際上均由子女支付,並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國稅局將認定為贈與行為,對其課徵贈與稅。

 

舉例來說,臺北市有位貴婦投保6年期養老險,快到期前4個月突然把受益人改為兒子,於是到期後壽險公司就將一千多萬的滿期保險給付金,匯入兒子戶頭。事後,這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行為,不但得補稅,還須付罰鍰,金額高達500萬!貴婦心有不甘,便提起訴訟,經過最高行政法院的審理,認為國稅局並無不當,判貴婦敗訴。

 

如果時光可以倒流,貴婦可以怎麼規劃?以該案例為6年期養老險、滿期金一千多萬元推估,每年所繳的保費假設為200萬,而貴婦每年贈與兒子200萬,等於6年共贈與1,200萬。

 

然後在投保之初,就以兒子為要保人,母親以贈與現金的方式每年匯入兒子的戶頭,再由兒子繳付保費。如此一來,只要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不超過贈與免稅額度220萬,就不會發生事後被要求補繳500萬的遺憾。

 

 

 

以往更換要保人只要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即可,但自2020年11月起,國稅局發函給壽險公會,提醒保險公司在受理變更要保人時,須繳驗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或遺產稅證明書才能辦理。若業者違反相關規定,將對業者開罰1萬5,000元以下罰鍰。

 

因應國稅局要求,不少保險公司在2020年11月底調整要保人變更申請辦法。若須申請要保人變更,則應先請壽險業者出具該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資料備齊後向國稅局申請,並取得完稅或免稅證明,再持國稅局核發的證明文件向壽險業者申請變更。

 

壽險業者辦理變更要保人申請時,應通知當事人依情況不同,繳驗稽徵機關核發的擇一文件:

 

(1)原要保人將保險契約之權利,贈予他人或移轉予二親等以內親屬(文件四擇一):

 

  • 贈與稅繳清證明書。
  • 核定免稅證明書。
  • 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 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

 

(2)因要保人身故申請變更要保人(文件三擇一):

 

  • 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 核定免稅證明書。
  • 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

 

3. 代付保險費。

 

謝先生本來規劃,每年在贈與稅免稅額度220萬內,贈與現金給小孩,但是又擔心小孩會亂花錢,所以就買了一張保單,年繳保費220萬,而且要保人是小孩。

 

但這張保單從父母的帳戶去扣款或轉帳代繳,其實算「第三人無償代繳」,因此視同贈與,有可能被課贈與稅的風險。

 

通常保單簽約時,就是以子女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同時子女也是滿期金與生存金的受益人,所以等到保單期滿、拿到保險金時,在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情況下,沒有贈與的問題,節稅空間比較大。

 

但應留意繳付保險費方面,父母須先把錢放在子女戶頭,再從子女戶頭繳納保險費。

 

由於父母分年贈與的是保險費,而不是要保人給受益人的滿期金或生存金,所以只要年度所繳保費及其他贈與,總金額低於220萬,就不必繳交贈與稅。

 

作者簡介_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台灣創速董事合夥人暨財務長,擁有中華民國會計師及英國會計師證照CPA,同時為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及創業顧問,曾任會計師公會智庫服務委員會委員。

 

本文摘自任性出版《節稅的布局(2021~202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