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人士,必定要面臨這個問題的思考與準備;
而即便是已婚人士,仍然有離婚、或是配偶先辭世的可能性,
屆時,即便有子女,當子女有自己的家庭,女婿媳婦未必和自己可以相處融洽(更不用想要在一個屋簷下的居住);也可能,子女因為工作、出國留學...等原因,無法常在自己身邊互相照顧,因此,「如何面對:一個人老去」,或許,是您我都必須要思考的!
最近我有位客戶的情況,也讓我開始認真思考這個問題!
楊先生今年60多歲了,而我和楊先生會認識,是因為協助他處理母親的遺產稅申報與繼承遺產事務。
母親過世後,留下一筆位於台北市精華區價值不菲的不動產,生活機能也頗佳,居住環境也滿宜人的。但因為楊先生的身體狀況需要專業照顧,因此他選擇入住養護型安養機構;而共同繼承人弟弟,也長期因為工作關係,居住在中國大陸,既然不動產不會使用到,二人就決定把不動產出售,取得現金,做更好的資金運用。
在和合作夥伴協助二人完成不動產出售程序後,我本來以為我的任務已經完成,卻沒想到此時,楊先生主動向我提問:
吳律師,因為我現在身體狀況沒有很好,而在台灣,我也沒有其他親人了,我想要先安排一下未來遺產的事。
還有,我也擔心,如果我的身體狀況更差了,我怕我的錢,會被人騙走,可不可以請您協助給我一些規劃的建議?
對於楊先生的詢問,我給他幾個建議,或許各位也可以參考。
身後事部分
一、訂立代筆遺囑並指定遺囑執行人
1.對於像楊先生這樣單身無子女且父母親皆已過世的人士,法定繼承人會是兄弟姐妹。
然而,我有遇過許多位,想將自己所賺取(甚至繼承)的財富遺愛人間的客戶,這時透過訂立代筆遺囑(甚至遺囑信託),捐贈遺產的一部分給公益慈善團體,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是可以享有不計入遺產總額優惠的,可以達到合法節稅的效果。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並符合行政院規定之「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得不計入遺產總額。
2.至於遺囑執行人的任務則是,未來協助處理遺產稅申報;並在完稅後,依照立遺囑人的心願執行遺囑,把遺產交付(辦理過戶)給立遺囑人最後想照顧的人(或公益團體)與法定繼承人。
小提醒: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及民法第1211-1條規定:「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因此,遺囑執行人是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可以透過規劃保險,預留繳納遺產稅的稅源給執行人,避免執行人好心協助我們,竟然還要被國稅局追稅啊!
而執行人,既然協助立遺囑人完成最後的遺願,依法規定,是可以請求報酬並指定金額在遺囑內的。
後來,楊先生就在我的協助下,訂定代筆遺囑,把財產留給自己想照顧的人並遺愛人間。
二、生前契約
如果沒有預先為自己安排,當發生意外事故、重病導致身故時,不論身邊是否有親友(像楊先生這樣的單身人士,則是親友遠在海外),都很難在悲痛的當下,還能同時妥適的為我們處理決定:告別式細節(訃聞發給誰?遺照選哪張?墓誌銘?)、安葬方式與地點...等內容。
而如果想幫助我們的親友,安排符合我們需求的最後畢業典禮,自己先購買規劃好生前契約內容與塔位,是個推薦的方式。
這也是為什麼,我幾乎在協助每位客戶訂立遺囑時,都會一併詢問:「您對於自己的身後事,有什麼想法嗎?已經安排了嗎?」
如果還沒有,建議您可以徵詢相關專業人員的意見,給您一些規劃的想法。
楊先生也在我的建議下,和我們合作團隊的專業臨終規劃顧問,為自己做生前契約與塔位的規劃。
三、預立醫療決定書
參考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的官網介紹: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保障末期病人在末期階段時,透過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DNR)選擇「拒絕維生醫療、心肺復甦術(CPR)」...等項目的權利。
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則是強調:醫師應將病情告知本人、本人對於醫療選項具有選擇與決定權、透過「預立醫療決定書」在法令規定的五種情況下
(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政府公告之重症),我們可以決定自己想要接受或不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意願,並減少無效醫療進而改善醫病關係。
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之前,請先向醫院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預約諮詢討論。相關訊息,也提供給各位參考,這是幫助自己獲得善終的方法之一。
長照風險部分
一、安養信託
我國近幾年來,不斷的有詐騙集團,運用各式各樣的方式行騙;與此同時,市場上也充斥各式各樣的投資機會(但很遺憾的是,其中許多是違反銀行法的,筆者最近一個月,就經手處理三件相關訴訟的刑案與民事求償!)
當一般人(所謂認知判斷能力正常的我們),都有可能因為一時思慮不周,想賺快錢,而將自己的積蓄,投入在這樣的風險下(當然一開始都會認定,自己遇到的是千載難逢的機會!)
更何況是65歲以上族群,更容易因為自己認知能力出狀況,而被詐騙集團(甚至身邊有心的親屬、子女)在違反本人真實完整意願下,而有將自己的財產過戶、轉出的情形!
*醫學資料顯示:失智症流行病學上的研究,65歲以上老人失智症的盛行率(prevalence rate)約為3~8%,而且隨年齡層的增高,盛行率亦有倍增之趨勢。甚至也有65歲以下的早發性失智症患者,您記得電影:『我想念我自己』的50歲主人翁愛麗絲嗎?*
筆者曾有一位客戶,他的失智哥哥,已經居住在長照中心了,名下不動產卻還差點被不肖人士賤賣!
(詳細請參見筆者,這篇文章:哥哥失智了,還能買房子?守住財產,長照家庭必須知道的「暫時處分」 https://reurl.cc/LpOvg4) 後來經過我的協助,才把不動產守住!
更常見的是,筆者許多客戶,是因為發現身邊的兄弟姐妹,對於失智父母的財產動了歪腦筋(特別是不動產),有些甚至父母已經被帶去銀行解定存匯款,或是不動產權狀已在哪個孩子手上了,當發現有這些情況時,客戶才氣急敗壞地找到我這裡來,詢問我:
「吳律師,我要怎麼做,才能幫爸媽保住老本?」
而為避免這些當我們生病時,我們老本可能遇上的財產法律風險(同時為我們的資產,建一個防火牆,預防債務問題,給自己留一條退路),在還健康時,把金錢、不動產、股票、保險金...等財產(什麼財產合適,需要另行討論)透過安養信託方式規劃安排一筆,可以專款專用照顧自己及自己想照顧的人的款項,是一個可以參考的方式。
筆者就有協助客戶,和銀行共同規劃,符合客戶需求的安養信託方案(若希望由信任的親友擔任受託人,也可以規劃)。
二、意定監護
民法的監護宣告程序,過去都是在患者生病之後,認知能力已出現問題,家屬才幫生病的家人聲請。在這樣的程序中,雖然許多法官,也會詢問本人:「您希望由誰來幫您管理財產?」但患者本人,多數已經因為失智認知能力不健全,所以,無法回覆法官,一個真正符合他心意的人選。
(筆者也曾遇過,上次開庭說大兒子好,這次開庭又說大兒子對他很差,還是小兒子好,這樣因病而意見反覆的失智長輩!)
而法官也會遇到,不知道選誰,才能真正幫助到失智症患者本人的情況?
特別是,當家中有分小圈圈時,法庭上常見的是,家人各自說自己好,對方則是哪裡哪裡諸多的不是,此時,法官又要如何判斷呢?
而少數案件,則是沒有人願意擔任監護人,或國內找不到合適人選擔任監護人。
像楊先生,因為台灣沒有其他親屬,而唯一親屬弟弟又長居海外,當楊先生真被診斷失智、失能,而需要「監護宣告制度」幫助他保護自己財產時,弟弟未必是法院認同的合適監護人人選(因為他無法第一時間,協助處理事務)。
因為有上述問題存在,我國目前有「意定監護」制度,可以讓您我這些還沒有失能、失智,心智健全的人,預先選擇我們信任的人選(如果未來我病了,我相信由他幫我管理財產、照顧我的生活,他都是會站在符合我最大利益而決定的人。)
一起找公證人公證「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在本人若有一天,經過法官及醫師診斷,需要透過監護宣告程序保護財產時,由法官指定這位我們信任的人(受任人),擔任自己的監護人,而法官會尊重本人意願做出決定。
並且人選,可以不必是親屬。
三、長照險
「長期照顧險」是當我們需要長期照顧時,保險公司分期給付提供照顧保險金。
一般分為1.長照險(以長照狀態認定)、2.類長照險(以疾病認定)與3.失能扶助險(以失能等級認定)。
當一旦發生長照狀態,每月要支出的照護服務費及材料費用更是可觀。
參考,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曾統計「長照支出費用」,平均每月需要3-7萬元的照護服務費,而材料費則是1-3萬元。
而衛福部統計,國人一生中,長期照顧需求時間平均約7.3 年,其中男性為6.4 年、女性為8.2 年。預估平均300多萬元的長照費用,建議可以適度為自己規劃這部分的保險。
以上主要分享幾項,為自己安排「善終」與「預防長照風險」的規劃方式。
至於身體健康的保養與退休金的規劃,當然也是我們面臨一個人的老後,需要好好安排的,但因篇幅有限,就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
然而筆者身邊也有許多相關領域的合作夥伴專家,或許,未來有機會再和大家進一步分享!
(本文獲「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