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兒防老不是講講,而是真的有法律規範?
「養兒防老」是多數人的觀念,但子女成年後是否真會孝順父母,沒人說得準。如果子女已經長大成人且有工作謀生能力,卻不照顧父母親,或者是完全不聞不問,是否違法?
針對這類情況,依照《民法》,子女原則上應負擔扶養義務。《民法》第 1114 條第 1 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扶養義務,因此,子女依法須對父母負起照顧責任。
雖有不少民眾認為,在父母生活困頓的情況下,才須負起扶養義務,但《民法》第 1117 條載明:「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換言之,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只要他們發生不能維生的情況即應扶養,而無須達到無謀生能力的程度。
但若依照案例中的長子所說,兩個弟弟經濟能力有限,則可以主張貧困抗辯,提出薪資收入、年度所得、財產總額及貸款紀錄等有利證據證明收入不穩定、身負債務或是尚有其他扶養親屬(例如案例中臥病在床的母親)而無能力等,以減輕扶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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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時未受父母妥善照顧 成年後可免除扶養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為人子女如果未盡扶養義務,亦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提醒民眾,依《刑法》第 294 條規 定:「對於無自救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處罰積極的遺棄行為外,如消極的不履行扶助、養育、保護義務,而造成父母親孤立無援、面臨生存危機,也會面臨遺棄罪的罰責。
不過,在王先生這個案例中,依照王先生長子的陳述,幼年時遭父親不當對待,導致兄弟對父親的排斥,法律上也有規定,子女可主張免除及阻卻遺棄罪成立的例外規定。
《民法》第 1118 條之 1 規定,如父母自小有重大虐待或傷害情形,或是無正當理由均未盡扶養義務且情形重大,得免除子女之扶養義務;《刑法》第 294 條之 1 則規定,如父母親曾有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犯罪行為,或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 2 年等情形,則子女縱使未對其提供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行為仍屬不罰。案例中,如果王先生一旦提出告訴,其 3 名子女或許可以上述理由在訴訟中抗辯與主張。
至於在一般正常子女扶養照顧父母的過程中,如果出現有任何一位手足不盡扶養義務者,依照《民法》第 1115 條第1 項第 1 款規定,其他人可對其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代墊之扶養費用,但須注意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
作者簡介_建業法律事務所 資深法律顧問團隊
金玉瑩、張少騰、余佳璋、林心瀠、馬傲秋、李育錚、蔡宜靜、楊薪頻、黃品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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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金尉出版《早點知道就好了:頂尖律師教你51個超實用金錢法律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