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勞保條例第30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不過,在2012年12月修法過後,請求權時限從2年延長至5年,也就是說只要在5年內申請都來得及。
日前有一位婦人忘了請領亡夫勞保給付,在兩年後友人提醒才至勞保局詢問相關規範,其亡夫勞保年資累積19年5個月,以40,100元薪資級距投保,經試算遺屬年金可領12,120元,還可溯及既往,領回超過35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新制勞退個人退休金專戶也沒有請領年限問題,只要年滿60歲就可以請領;不過,若勞工死亡前專戶裡仍有未領出的退休金,家屬要記得領取專戶退休金,而這各部分就會有10年的請求權時限。
※本文授權自新旺得富,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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