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不能打字要「手寫」,竟是百年前規定!預立遺囑可以簡單一點嗎?律師認了:應討論修正

遺囑不能打字要「手寫」,竟是百年前規定!預立遺囑可以簡單一點嗎?律師認了:應討論修正

現行自書遺囑的規定是在民國19年就有了,到現在快要百年,至今沒有修改過,那時電腦尚未發明,中文打字機也不普遍,當時立法的人,可能也沒想過是否可以利用電腦或是打字機的方式來做自書遺囑。

 

最近有個新聞,提到陳文茜女士列出我國遺囑規定的5昏,第1昏:首先遺囑不能打字,要手寫。共兩份,必須複寫,不得影印,再簽名。第2昏:必須申請自己、遺產管理人、受贈人,及受贈單位的戶籍藤本、身分證影本、還有機關証明。我算了一下,如果沒有助理代勞,病人可能掛點在各戶政事務所的奔波路上。

 

第3昏:狗不能成為贈與者⋯⋯我必須在生前把相關事宜及資金處理好。第4昏:我93歲的媽媽有法定繼承比例。第5昏:房屋土地權狀不夠,還要申請房屋謄本,土地謄本及房屋稅單(我根本不知道繳費單丟到哪裏去了)看完資料後,她決定「努力好好活著,因為我無法好好死去」。

 

這個新聞,讓我們遺囑協會的律師很有共鳴,5昏中的第3昏與第4昏,並沒有任何問題,只是個人感受問題,但第1昏(自書遺囑的不合宜性)、第2與5昏(公證遺囑的困難性),確實可以好好討論。

 

首先是第1昏:自書遺囑的不合宜性

 

在科技化的現代,自書遺囑是否仍然必須堅持要本人親自全部手寫,完全不可以利用電腦或打字等方式辦理,這一點其實是可以討論的。

 

現行自書遺囑的規定是在民國19年就有了,到現在快要百年,至今沒有修改過,那時電腦尚未發明,中文打字機也不普遍,當時立法的人,可能也沒想過是否可以利用電腦或是打字機的方式來做自書遺囑。

 

而這種規定,就導致不想親自寫很多字的人,或手部有各種障礙的人(如帕金森氏症),就無法用自書遺囑,只能用其他比較麻煩的遺囑方式,即便是到了現在科技已經發達到可以用語音輸入就可以產生文件的時代,這些人仍然不能自己做自書遺囑。

 

法院見解以及行政院公布的民法修正草案,也都認為自書遺囑必須全部由本人親自寫才可以,主要理由是認為遺囑若全部都由本人親自寫,若將來有爭議時,可以用筆跡鑑定方式辨別遺囑真偽。

 

但事實上,這種理由是很薄弱的,因為所有的遺囑都可能被偽造,例如前陣子造成廣泛注意的不法集團聯手兼辦公證業務的律師假造遺囑事件,所以如果遇到偽造高手,要偽造自書遺囑的全文及本人簽名,並非絕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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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即使是自己寫的遺囑,但有時因為本人年紀大了,或是在生病受傷時寫的遺囑,筆跡可能跟平常不太一樣,此時反而可能被認定為假遺囑,所以即使是全部自己書寫遺囑,還是會有辨識上的爭議。

 

所以未來修法方向上,應該要研究如何強化自書遺囑的公信力方式,例如必須要經公證人做自書遺囑認證(不是公證),或由律師進行見證,或由遺囑公益組織協助見證,而不是一定堅持要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

 

在第2、5昏部分:公證遺囑的困難性

 

公證遺囑是規定在自書遺囑後面的第2種遺囑方式,但和自書遺囑相較,公證遺囑的麻煩複雜度遠高於自書遺囑。

 

正確的說,公證遺囑應該是5種遺囑方式中最複雜的,實務上做公證遺囑要準備的文件之多,真的令很多民眾卻步,很多時候民眾為了要辦理公證遺囑,常常要跑好幾次法院,四處申請準備各種文件,沒辦過的人不會懂得,就像陳文茜說的:

 

「我必須申請自己、遺產管理人、受贈人,及受贈單位的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還有機關証明。我算了一下,如果沒有助理代勞,病人可能掛點在各戶政事務所的奔波路上」。

 

公證遺囑流程與應備文件如何簡化,其實是可以討論的,只要在不影響公證遺囑要式性規定的條件下,確保公證遺囑效力與便利,值得主管機關好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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