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未伸出援手的妹妹
70歲左右的張阿姨,虛弱地推開律師事務所會議室的大門,緩慢地坐下,眼神裡帶著無助與緊張。
「張阿姨您好,您今天來,是希望我怎麼幫您呢?慢慢跟我說。」我遞上一杯溫水,示意她別急。
張阿姨深吸了一口氣,聲音微顫:「我一個人照顧媽媽,已經十多年了。吃的、住的、醫藥費,全都是我一個人出。最近我的媽媽因為身體狀況,住在長照機構了,我真的沒辦法......我的妹妹……她從來沒伸出過援手。」
她停頓了一下,苦笑著補了一句:「甚至有時候過年,她連回來看媽媽一眼都沒有。」
我真的心累了,也窮了
我點點頭,耐心聽著。
「您和您的妹妹……一直都是這樣嗎?」我問。
張阿姨嘆了一口氣:「是啊。她二十歲左右,就從南部北上工作了。後來嫁人,和我們的生活就越來越疏遠。媽媽年紀大了,她也很少回來陪,平常打電話也不多。久而久之,媽媽和她的感情就淡了。」
「所以,您是一直和母親同住?」
「對。」她點頭,眼裡閃著紅光。
「我結婚後雖然生活不寬裕,但因為媽媽身體不好,我還是把她接在身邊一起住。這些年來,她的吃喝、醫療、甚至半夜送急診,都是我和先生輪流扛下來。先生走了之後,也只剩我一個人繼續照顧……這麼多年來,我都沒有離開過媽媽......」
她緊握著手裡的包包,聲音低得幾乎聽不見:「我真的心累了,也窮了。媽媽需要照顧,她沒有退休金,沒有存款,連一張有價值的保單都沒有。可是我的妹妹呢?她活得自在,卻從沒想過分擔一點。」
我沉默了一下,輕聲問:「所以您今天來,是希望法律能幫您,對嗎?」
請求扶養費,讓媽媽有更好的照顧
張阿姨抬起頭,眼神裡有些無奈卻又帶著一絲期待:「我聽人說,法院可以請求扶養費。我不想再一個人苦撐下去了,我希望妹妹也能出一份,不是為了我,是為了媽媽。」
這時,她眼角滑下一滴眼淚:「吳律師,我不是要和妹妹爭什麼錢,我只是不想媽媽的晚年照顧,被看成是『我一個人的責任』。媽媽也是她的母親啊……而且媽媽現在就是需要更多的錢,才能有更好的照顧品質啊!」
我點頭回應:「張阿姨,我明白。法律上,父母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以照顧自己的時候,每個子女對父母都有扶養義務,妳的想法是正確的。讓我們一步步來,先幫您把過去的支出和照顧整理清楚,再依法向妹妹提出請求,好嗎?」
張阿姨紅著眼睛,終於點了點頭,像是卸下了一部分壓力。
法律角度的溫柔澄清
根據《民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扶養義務」,一旦父母生活無以為繼,所有子女必須依能力共同負擔,也不會因為住得遠、很久沒見面就全卸下責任。
如今年邁、健康開始出現狀況的張阿姨,來到律師事務所的這一刻,不是為了「要錢」,而希望扶養責任能被公平分擔,好讓她不必獨撐,也讓母親的照顧,不只是一個人的責任與犧牲。
法律建議
我和阿姨討論後,給了她幾項建議:
1、持續搜集支出紀錄:包括醫療、住宿、照顧支出明細,有單據就儘量取得單據,平常養成記帳的習慣,作為證據。
2、提出書面扶養請求(發律師存證信函):明確向姊妹說明過去支出與付出,要求依能力共同分擔扶養費。
3、先行協商:可先透過溝通或調解,促成姊妹承擔一部分的母親生活開銷。
4、必要時採取訴訟:若協商無果,甚至姊妹收到我方的律師存證信函之後,相應不理,沒有回應,則建議透過法院請求扶養費(包含張阿姨過去15年代墊的款項;還有90歲張媽媽,未來的生活費「但必須她願意,或是張阿姨成為媽媽的監護人」)更保障長輩生活所需。
更深層的社會反思
透過這段對話,我想分享的是:
這不單是法律權益的落實,更是一份親情與責任的檢視。若因為部分家人的消失或不作為,讓照顧責任輪落到一人或少數人身上,過度疲累、感情漸漸變質,最後來到法律面前,就真的不只是救濟,也是一種悲傷的告白。
甚至許多主要照顧者,在單獨照顧多年之後,自己的經濟面及心理層面,也都出現狀況,需要他人協助,這是必須及早處理的問題。更衍伸的思考是,單身貴族,未來沒有子女可以分擔照顧之責,自己的財務與健康規劃,就需要更加重視的為自己超前部署!
我想,張阿姨真正想要的是:「我的付出,是值得被看見,被尊重,也是該被平衡的。」
法律小提醒:扶養義務相關條文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
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第1115條
「I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II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III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父母子女(直系血親),以及兄弟姐妹之間,是互相負扶養義務的!
而且,負扶養義務的人,和繼承遺產的人一樣,是有先後順序的!
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要扶養,舉例:如果阿嬤今天需要被扶養,第一順位要找子女養,其次才是孫子女(含外孫子女)。
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這一條規定非常重要!今天如果是父母要求子女扶養,只要父母本身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就能要求孩子扶養!
第1119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換言之,照顧父母不是某一個子女的責任,而是所有子女共同的義務。若其中一人長期單獨負擔,依法可請求其他兄弟姊妹分擔扶養費。
溫馨提醒
家有長輩需要照顧,是愛與責任的考驗。但若責任分配失衡,可能導致家庭矛盾甚至撕裂。在法律的角度下,其實有機會事先透過協議、調解、甚至訴訟,讓照顧責任更公平,避免讓愛變成沉重的枷鎖。
(本文獲「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