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繼承人阿公111年過世,他有四個女兒,其中四女兒已於107年過世。依法律規定,四女兒的三名子女即可「代位繼承」母親的應繼分。
然而,阿公過世後,阿嬤卻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這三名孫子女不能繼承遺產,原因是他們在阿公生前與阿公完全沒互動。即便在阿公重病、心血管栓塞期間,他們也未曾探視、致電關懷。所以阿公生前感到極度痛心,特立遺囑聲明:
「因這三名孫子女從未盡扶養照顧之責,平日也無聯絡,故遺產不分配予這三人。」
什麼是「重大之虐待或侮辱」?
根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繼承人若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且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即喪失繼承權。
在這個案例中,這三名孫子女辯稱是因為父母離異、且長輩未主動聯繫,才導致失聯。而且因為阿公尚有其他第一順位的子女在世,孫輩尚無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故不構成「惡意不予扶養」,因此主張繼承權應該合法存在。

法院見解:造成他人精神痛苦也算重大虐待
1. 消極行為亦可構成「虐待」
基隆地院引用最高法院見解指出(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民事判決),所謂「虐待」不限於肢體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痛苦之行為」。
如果被繼承人臥病在床,繼承人無正當理由卻始終不予探視,衡諸我國重視孝道之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在法律上即可能被認為屬於「重大虐待」,甚至同住一屋,但長年漠視無任何互動,也可能構成冷暴力的精神虐待。
2. 主動關懷義務
法院特別點出,被告三人在107年母親過世時均已成年或接近成年,具備獨立聯繫與探視的能力。長達4年對重病阿公無視,顯示他們主觀上無意維繫親情,這種消極態度正是導致阿公精神痛苦的主因。
3. 遺囑是意志的最終顯現
阿公在遺囑中明確表達「不分配遺產」的意旨,配合證人(遺囑見證人)的證詞,確認了被繼承人生前受到的精神打擊。法院認定,一旦滿足「重大虐待」與「不得繼承之表示」兩項要件,被告即依法喪失繼承權,且不得主張特留分。
血緣關係不是繼承的絕對保險
基隆地院這份判決顯示,在繼承的戰場上,血緣固然是重點,但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基本情感關懷,仍受到法律的評價。若長輩面臨後輩不孝或失聯,透過正式遺囑記載「受虐事實」與「剝奪繼承權之表示」,常常是保護遺產分配意願最有力的法律工具。
法律或許無法強制親情,但它能決定遺產的去向,在法律的天平上,長期的漠視,其重量等同於實質的傷害。
作者簡介/劉韋德律師
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台大法律系畢業,擅長遺囑繼承案件。
為深入了解國人對於預立遺囑的看法與需求,台灣遺囑協會現正舉辦「國人預立遺囑觀念大調查」,讓我們一起打破迷思,用理性和愛心面對人生規劃。預立遺囑不是結束,而是另一種形式的開始,是我們給家人最後的溫柔與體貼☞問卷填答請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