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芝技正表示,隱形眼鏡是屬於第二等級或第三等級醫療器材,根據法規,目前並未開放網路或郵購等通路販售。
而且,在今年下半年度進行隱形眼鏡專案稽查時,共查獲15件違規販售隱形眼鏡案件,不少網路賣家在多個網站通路刊登販售隱形眼鏡,且為避免行政稽查,都未留真實姓名或設籍於外縣市,目前已移送相關縣市衛生局與檢調單位偵辦,若買家配戴隱形眼鏡後產生任何問題,可能求償無門。
經宣導及取締後,違規賣家已大幅減少。李慧芝技正解釋,按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經宣導及取締後,違規賣家已大幅減少。李慧芝技正解釋,按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又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違反者,可依同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販售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隱形眼鏡情節嚴重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臺北市衛生局提醒,隱形眼鏡並未開放於郵購買賣及網路等通路販售,呼籲民眾勿於網路等虛擬通路購買隱形眼鏡,以避免購買到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產品,若發生糾紛時缺乏保障,也可能產生視力損傷的疑慮。
臺北市衛生局提醒,隱形眼鏡並未開放於郵購買賣及網路等通路販售,呼籲民眾勿於網路等虛擬通路購買隱形眼鏡,以避免購買到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產品,若發生糾紛時缺乏保障,也可能產生視力損傷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