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發生15年內,都能聲請確認債權
Q1:13年前,我借了大哥100萬元繳房貸,但後來他不認帳,而且在死前還把唯一房產用贈與方式留給大嫂,我能跟大嫂追討那100萬嗎?我手邊有的是自己存簿的交易紀錄與當初受理房貸銀行的入帳紀錄,這可以當證據嗎?
有借貸發生,自然就有債務存在,因此當然可以追討回這100萬元,銀行帳戶支付的交易紀錄,是最好的證明方式之一。弘鼎法律事務所律師林瑞陽指出,此一案例中,債權人可先向法院請求確定債務存在,在民法第125條中,在債務發生15年內,都能聲請確認。
透過3方法,讓房產贈與失效
Q2:但債務人已經死亡,因此表面上的債務其實已經不存在,還有什麼補救方式?
首先,可以適用民法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已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謂的通謀虛偽在此一案例中是指,贈與的兩造雙方,皆欠缺內心的效果意思,彼此都明白相互的意思並非真實意思。也就是說他們都很了解,此一贈與並不是真正單純贈與,而是為了要躲避債務,才進行的贈與行為,也可以解釋成刻意要脫產、或詐騙第三人,所以這個第三人也就是弟弟,可主張其贈與無效。
第二,弟弟可以依民法第244條,向法院聲請主張「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林瑞陽解釋,大哥將房產贈與給大嫂,已經損害到弟弟合法追討的權利,因此弟弟可以向法官聲請,要求聲請撤銷贈與。
而第一跟第二個方法,都是能將此一贈與行為給撤銷;一旦成功撤銷,等於房產的登記者,又回到大哥名下,弟弟自然能合法追討100萬元的債務。
第三、是以向繼承人主張債務仍存在的方式。雖然,哥哥是以贈與方式將房子給了大嫂,刻意避開了繼承,表面上弟弟會因為大哥已經死亡,而無法追討債務。但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有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也就是說,如果哥哥是在死亡前2年內,將房產贈與給大嫂,這個行為會被法官視為繼承,而非贈與。既然是繼承行為,繼承人繼承了遺產,當然也得繼承債務。而弟弟借給大哥的100萬,此一債務亦會轉移到大嫂身上,弟弟自然也能合法向大嫂追討這100萬元。
現金不夠還,就能主張拍賣房子
Q3:萬一大嫂的資產上,並沒有這100萬的現金,只剩該項不動產,那該怎麼辦?
林瑞陽強調,債權人向法院主張,法官做出確定債權存在之後,弟弟一旦拿到這個確定判決,能主張債務的履行。由於,當初借貸關係是以現金方式借貸,因此弟弟也只能拿回現金。
但大哥若確定只有這件不動產,無其他存款、現金或動產的部分,那麼弟弟就能聲請拍賣這棟房子,或要求大嫂拿這個房產向其他銀行申請貸款;房產被變賣、貸款換得的現金,弟弟再從中拿回該拿的100萬元。
但大哥若另有遺產,比如說有土地、車子、現金存款,而且這些遺產價值高於100萬債務,那麼債權人就不能輕易要求拍賣或用這個房產貸款。因為法律也有規定,不得「超額拍賣」,因為房子的價值,也許超過百萬、甚至於上千萬,為了保護債務人的權益,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處理掉其他的遺產。
林瑞陽律師小檔案
任職:弘鼎法律事務所
經歷:永發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沛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台北市市議員王鴻薇服務處諮詢律師
專長:刑、民事訴訟、公司上市上櫃事項之法律程序查核
著名案件:2011年某車隊林姓計程車司機,因口角趁乘客下車後,高速衝撞乘客致死之刑事三審辯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