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對於協議離婚的規定是:「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看似證人只需簽名就完成了。然而,事實卻不是這樣!既然法律規定是離婚的「證人」,當然必須對於離婚的事實有「見證」,也就是必須「親自見聞雙方有離婚的真意」。
因此,案例中阿瑋的兩位好友,若只知道阿瑋有離婚的意思,卻不知道小君有沒有離婚的意思;或是只聽阿瑋說小君有離婚的意思,卻沒有親自跟小君確認,都不符合法律上對於離婚證人的規定,這個離婚是無效的。法院實際的案例中,就有不少類似的判決,都是因為離婚證人沒有親自見聞雙方有離婚的真意,而被判決離婚無效。
或許有人會問,都已經協議離婚的人,怎麼還會跳出來提告自己的離婚無效?這是在演哪齣?其實原因常常是一方對於離婚反悔了、或對於其中財產、孩子監護權的約定反悔了,而利用當初離婚證人的瑕疵,來推翻當初離婚的登記及所有約定。
若最終法院判決離婚無效,結果就是兩人的婚姻關係從頭到尾都存在,影響非常重大。
因此,建議欲協議離婚的夫妻,既然好不容易協商到可以協議離婚而不用訴訟(打官司)的階段,千萬不要輕看離婚證人,以為隨便找兩個人來簽名就沒事了,這樣草率的疏忽,很可能是導致整個離婚無效的原因!
若證人沒有確認雙方離婚真意、甚至證人是某方的親友而有所偏袒,未來,當某一方另有所圖的時候,都有可能藉由證人來推翻之前的離婚。因此,為確保協議離婚合法有效,建議可尋求律師、或提供專業離婚證人的事務所,確保離婚有效。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本文獲「恩典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