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友要我借他錢去投資,該不該借?
男友是你的誰?法律上,他跟你一點關係也沒有。借他錢投資?這段感情一斤又是多少錢?男女朋友盡量不要一起投資(特別是房地產),也不要借對方錢投資,談到錢,就算自己家財萬貫,也要說自己家徒四壁。如果已經借了,請他寫本票、支票,至少以後在法律上還有得要。至於感情,別多想了,談錢就已經毀一半了。
2.男友家裡很窮,賺來的錢必須要幫助家計,怎麼辦?
關你什麼事?如果是因為想到未來,可以設下停損點,這也是觀察他是不是媽寶的好方式,但是,只要他沒開口跟你要錢,他給他家人的一切跟你都無關。如果以結婚為前提來打算,倒是可以要求他把未來的規劃想清楚。關於這點,你們缺的不是錢,是對於錢的規劃。
3.男友負債累累,結婚時要不要先登記分別財產制?
當然可以。但是婚前協議是一件很難以啟齒的事情,因為他或許不夠成熟接受這個協議。如果真的對他的經濟狀況擔心,不妨可以暫緩結婚,婚姻這種事,當下有任何疑慮都要想清楚再決定。在登記分別財產制以後,至少兩個人的財務會就此分開,但是往後他要是鹹魚翻身發大財,你就不能分他的婚後財產了。
4.老公負債,要不要離婚,避免他拖累家裡?
另一半負債,完全與自己無關,但是他的婚後資產減去婚後負債,如果是零或是負,在離婚時就可以來分你的財產。換句話說,如果另一半說,因為自己欠很多錢,擔心欠債會到你這裡來,他不是無知,就是想跟你離婚了,只是在找藉口而已。
5.老公不給生活費(孩子扶養費),應該怎麼辦?
告他。根據法律規定,家庭生活費用要由夫妻兩人依經濟狀況分擔。如果他有錢,法院會強制這個人擔負起責任。如果他沒錢怎麼辦?都沒錢了,你還要他付生活費?自己得要去賺錢養自己與孩子了。
但是,難道他都不受懲罰嗎?離婚以後你可以把小孩改姓、可以讓小孩不用扶養他,甚至你的新歡也可以收養小孩。如果這樣還不夠,那麼先怪你自己,當初為什麼選了這樣的人生孩子?
6.能不能讓老公負擔所有的家庭生活費用?
如果自己有謀生能力,不論對方有沒有錢,自己都得要努力。否則這樁婚姻就會操縱在對方手上,自己做牛做馬,對方只覺得出錢的最大。離婚的時候,還會怪你為什麼把錢都花光?然後因為脫離社會太久,自己毫無謀生能力。
7.老公要我當他借錢的保證人,可以嗎?
當然不行。不可以簽支票、本票、契約保證責任,統統都不行。如果因為這樣,他借不到錢,那就請他節哀順變。一個人死,勝過兩個人完蛋。連帶保證人會讓自己變成幾乎像債務人一樣的地位,請不要沒拿到錢卻要負擔責任。
8.離婚時,我是不是一定要把自己的財產分他一半?
婚姻狀態下,各自財產各自管理,想賣房子、想花錢、想送爸媽一輛車,都請便。但是,一旦離婚時,兩邊財產就要清算,除了贈與、繼承、婚前財產以外,其他的婚後財產都得納入分配。
9.他說監護權給我、不看小孩,但是也不給小孩扶養費,也不給我贍養費,可以嗎?
台灣對於夫妻贍養費的判斷非常嚴格,除非他自願給,否則別想法官會判決這一筆。但是給小孩的扶養費,一般而言會落在一萬元上下。如果他不願意給扶養費,或是答應要給沒給,可以去提告,或是強制執行。如果什麼都沒有,至少他不會來煩你,這可是多少人夢寐以求的美事啊!
10.他如果不能給我生活保障,我幹麼要結婚?
對啊!只為了一張靠別人的、不穩定的飯票,你結婚幹麼?
【Q&A】如何面對遊手好閒的另一半?
律師,先生在失業以後,就每天沉溺在手遊、賭博、喝酒。反觀我,每天認真工作賺錢,回家還要做家事、接送與照顧小孩,請問我該怎麼辦?
根據民法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支出,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換句話說,家庭生活費用,並不是只有單純的金錢給付,只要是能夠穩定家庭,供給家庭的物質、勞力、精神付出,都可以是家庭生活費用的一種。
傳統觀念都認為,只有付錢才叫做養家,但隨著觀念與時代的進化,法律上越來越肯定,其實在家的家務勞動,不論是照顧小孩或者是操持家務,包括洗衣服、煮飯、擦地板等等,都可以算是家庭生活費用的支出,這就是所謂的「家務有給制」的概念。
所以,我們現在都不稱呼在家勞動的女性為「家庭主婦」,而是稱呼「家務勞動者」。因為家庭主婦容易被歧視為「不付出金錢的米蟲」,但是家務勞動者其實是有給職的。
雙方還可以約定「自由處分金」,由在外工作賺錢的人,給在家操持家務的人每月固定的「薪資」,作為家用以外的人事費用。否則許多在外工作的男性,就會容易以「我賺錢,你什麼都沒做」,當作經濟暴力的藉口。是的,藉由給家用,而以經濟勒索另一半,也是一種家庭暴力。
一般而言,每個家庭都會有固定的生活開銷,如果配偶都有工作,就是以雙方的經濟能力、薪資等作為開銷的比例計算。例如兩個人的所得是一比三,那就是會把家庭生活開銷費用大略分成四份,但是會考量主要家務是誰在做,再予以酌減金額。
有一方如果拒絕支付,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訴請給付家庭生活費用,這與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概念並不相同,家庭生活費的範疇比起子女扶養費要大上許多。因此,另一半如果在家擔任家務勞動者,在外工作賺錢的人,是沒資格指責對方的,因為家務勞動,也是家庭生活費用的給付,對於家裡的貢獻並不比在外賺錢的人要少。
不過,困難的地方也就在這裡。如果另一半沒工作,但是也不是稱職的家務勞動者,例如在家只會玩手遊、賭博、喝酒,應該要怎麼辦?這時候應該要在蒐集證據以後分居,例如錄音質問對方為何要每天玩手遊,拍下酒瓶,或者是影印賭博的簽單等等,然後帶著孩子到外面居住。
這時候兩個人已經沒有同居,有些實務見解不會認同家庭生活費用,畢竟已經沒有共同生活,但是仍然可以請求子女扶養費,至少逼迫對方得要支付孩子的費用,而我們也不用再負擔對方喝酒、賭博、無所事事的個人生活費用。
面對婚姻的困境,可以不必忍受,困難的點在於要不要決定改變,畢竟人都有慣性。可是,人生的歷程很短,或許一忍,四十年就這麼過了,等到想要回頭,獨立自主的可能,早已離自己而去。「再回頭已百年身」,不僅適用在浪子身上,也適用於婚姻裡。
(本文摘自《幸福了,然後呢?:你該知道的家事法律》,三采文化出版,呂秋遠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