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以醋酸或冰醋酸等稀釋液添加糖類、酸味劑、調味劑及食鹽等製成的調味液,或以此調味液添加釀造食醋混合而成的合成食醋,就必須在包裝明顯處加註「合成」字樣。
該規定自107年7月1日(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實施,屆時「調理」食醋或「合成」食醋如未依規定標示「調理」、「合成」字樣,涉標示不完整之違規情節,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明明是「合成」食醋,成分為醋酸或冰醋酸等稀釋液,卻在外包裝上標示「釀造醋」等字樣,則涉標示不實,最重可處400萬罰鍰。
依照規定,必須以穀物、果實、酒精、酒粕及糖蜜等原料發酵,且未添加醋酸、冰醋酸或其他酸味劑所製成的產品,才能宣稱「(食)醋」或「釀造(食)醋」,製造時間較久,當然價格較貴。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李婉禎指出,新規定並未要求業者需標明「純釀造」或「釀造」,僅需要標示是否為「合成醋」或是「調理醋」,業者一旦標示了純釀造,就必須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