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德國2015重新修訂刑法,營利、執業性質的協助自殺行為重新入刑,只允許像是家人、親友協助當事人自殺。因此像是Dignitas目前在德國境內屬於非法的協助自殺組織。
▲傅達仁說明瑞士「尊嚴」機構的諮詢程序。
事實上,目前一般大眾所認知的「安樂死」,其實多半是指積極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經病人清楚表達意願後,由他人直接施行最終作為。但依據施行方式的不同,廣義的「安樂死」其實也包括協助自殺(Assisted suicide/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由他人準備最終階段的必要器材、藥劑等等,再由病人自主施行最終作為。像是瑞士「尊嚴」機構即是採行此種作法,而積極安樂死在瑞士目前則仍屬非法。
另外,消極安樂死/放棄無效醫療(Passive euthanasia)則與前述兩種安樂死形式不同。並非由他人或病人採取任何積極最終作為,而是在病人清楚認知到,當前醫療處置除了延後死亡之外,皆屬「無效作為」,因此選擇放棄無效醫療,期望能以自然死亡的方式,善終離開人世。
因應宗教、文化與政策不同,各國推行的安樂死方向也不一。目前台灣將於2019年上路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即是賦予重症患者(包括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其他痛苦難耐無法治癒的疾病狀況)消極安樂死的選擇。不同於此,傅達仁希望政府能夠推行的則是,「一分多鐘,用手一按即可含笑九泉」的積極安樂死或協助自殺。
▲針對安樂死,傅達仁先前發表多篇扼要看法。
但世界各國推動安樂死的立法過程中,醫界其實也出現許多不同的雜音。在以救人為天職的倫理價值之下,若是要求必須由醫師施行安樂死,不免會讓醫師產生「一手救人、一手殺人」的錯亂之感。2016年加拿大在審理安樂死法案時,代表全國逾8萬名醫生的加拿大醫學協會(Canadian Medical Association,CMA),便主動提出醫師應有拒絕安樂死的權利。
歐美普遍都已支持病人善終的權利。而像是鄰近的日本,雖未針對病人自主權利立法,但一般社會多半也都認同病人尋求善終的權利;南韓也將於明年施行《延命治療決定法》,相近於台灣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不過就全球而言,允許積極安樂死與協助自殺的國家仍屬少數。而各國為了避免「自殺觀光」盛行,像是荷蘭、比利時、加拿大等國都不允許外國人申請積極安樂死或協助自殺。全球各國人士若欲尋求協助自殺相關的諮詢與施行,目前僅能向瑞士的「尊嚴」提出申請。
根據「尊嚴」網站提供的資訊,自成立以來,目前已有8400位會員加入「尊嚴」,而自2012年起,平均每年都有200人施行最終作為。截至今年上半年為止,今年也已有102人使用「尊嚴」提供的服務。
目前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與加拿大魁北克省,積極安樂死與協助自殺皆屬合法。荷蘭甚至允許12歲以上的孩童,在父母雙方同意,以及種種嚴格的條件限制下,得以提出安樂死的申請。比利時先前更進一步允許任何年齡層的國民,都可以提出安樂死申請。
相對於前述四個地區,位處南美的哥倫比亞僅允許積極安樂死,但協助自殺仍屬非法。至於瑞士、芬蘭、德國、加拿大以及美國華盛頓州、華盛頓特區、科羅拉多州、奧勒岡州、加州、佛蒙特州、新墨西哥州、蒙大拿州等12個地區,允許施行協助自殺,但積極安樂死則為非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