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臺商的故事
洗腎中心的病房內,冬日溫煦的陽光映入窗內,蔡董忍著病痛,雖然感嘆著在大陸商場征戰多年後因業務應酬把身體弄壞了,而眼神卻注視在手邊的全家福照片,看著照片裡風華逝去但風韻仍在的老伴,帥氣英挺四十多歲的大兒子,以及憨厚樸實二十多歲的小兒子,卻也覺得人間幸福莫過如此。
一日,蔡董凝視著手裡的全家福照片,真覺得小兒子真的跟自己是同一個模子刻出來的;然而再看看相片裡英俊的大兒子,忽然間覺得大兒子怎麼跟隔壁的老王那麼像?閉眼回想四十多年前,從大陸返台省親後不到十個月,大兒子就早產出生,原來竟是自己戴了四十多年的綠帽而不自知。
傷心之餘,蔡董想在自己百年後,將一生攢下的10億資產全數傳承給小兒子,讓唯一的親骨肉繼承全部的財產,因此興起了寫遺囑的念頭。但洪會計師告訴蔡董一個他無法接受的現實:即使蔡董寫了遺囑,未來蔡董百年的時候,太太可以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剩餘的財產部分,太太及大兒子仍可再主張合計1/3的特留分,因此透過遺囑,蔡董的小兒子大概僅可繼承約3億多的遺產。此時,蔡董該怎麼辦?
洪會計師提醒蔡董:
「財富傳承有眉角,善用保險免煩惱」。
臺灣的高資產族群對於保險應該都不陌生,但仍應注意以下五項保險在家族財富傳承上的五大功能:
功能一:資產保全
民法中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在婚姻關係結束時,婚後資產低的一方,可以向婚後資產高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二分之一。另特留分是在已經立遺囑的情況下,為了避免遺產分配有失公平,法律保障一個比例,讓繼承者可以拿到最低該拿的遺產。
因此,前述的例子裡,蔡董只要身故那一天留有遺產,且其遺產同時也是婚後資產的狀況下,都無法避免因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及特留分對小兒子繼承財產總額的減少。然而,洪會計師告訴蔡董,只要沒有遺產,就沒有特留分,也沒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因此,蔡董若想要將一生攢下的10億資產全數傳承給小兒子,即可購買人壽保單,指定受益人為小兒子,待身後保險理賠給付保險金予小兒子,即可隔離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及特留分,將財產留給真正想照顧的人。
什麼是特留分?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2.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3.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4.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5.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繼承人最低的繼承權保障,如果分到的遺產低於特留分,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主張特留分扣減。
特留分計算,先計算依法可分到的「應繼分」,再計算要保留多少特留分。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功能二:照顧家庭
蔡董進行洗腎醫療之餘,閒暇時就看看三立電視台的鄉土劇,每每看到劇中人的身邊有太多覬覦身邊財富的人士,偶有投資失利的劇情,也有歹人設局誆騙的戲碼,更有不懂資產管理揮金如土的富二代,看劇吁噓之餘,心想小兒子僅僅二十多歲,蔡董擔心他百年後小兒子取得10億的保險金給付,會不會重演鄉土劇的劇情?
2015年起,金管會宣布具有「身故、全殘及滿期保險金」壽險保單可改採「分期給付」方式領取保費,至於原有舊保單的民眾則可以透過批註方式,改為分期給付。依《保險法》規定,壽險保單若要採取分期給付,必須以嵌入方式記載於保險契約中,保單確認後將不能要求改回一次給付,但若是已購買的壽險舊保單要更改為分期給付,則可採批註方式,將保險金改為分期給付。
因此,蔡董購買人壽保單後可選擇分期給付,就不必擔心小兒子領完保險金可能因缺乏規劃而將錢揮霍一空,或被誆騙詐財,導致最終窮困潦倒、一蹶不振。
功能三:預留稅源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需在6個月內完成遺產稅申報,且於完納稅捐後,始能做遺產分割,完成財產的繼承。有時疾病或意外來得既猛且急,自己或家人根本措手不及準備,一旦死亡通報,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帳戶就會全部被凍結,直到繳清遺產稅才能解凍提領,期間可能長達數個月以上,因此生前就預先留好現金或利用人壽保險理賠金,做為日後可能的稅源。
前述蔡董若無任何規劃,在死亡後留有財產10億,若不考慮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情況下,仍要繳交約1.88億的遺產稅。因此繼承人們是否有足夠的現金處理身後事及繳納遺產稅,也是要納入思考。但若蔡董有購買人壽保險,當他往生之後,依據保險法第34條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功能四:保有控制權
蔡董在盤點財產時,發現幾年前買了幾張保單,受益人是太太及大兒子。心想在自己不在人世後,不忠的太太及老王的兒子竟然可以領取保險金,心理很不是滋味。在詢問洪會計師後明瞭保單的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差別。因此,蔡董可以以要保人身分,透過保單更改受益人、退保等方式來變更或撤銷原先的財富傳承規劃,充分決定財產用途,維護身前及身後尊嚴。
- 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同時具有變更、指定受益人的權利。
- 被保險人: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 受益人:是指經要保人指定,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之人。
功能五:稅負減免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因此原則上,未被實質課稅原則影響的死亡壽險保險給付可免遺產稅。但,自民國95年以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所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生存給付則是不論金額大小都要計入。
前述蔡董的案例,因屬在重病期間購買保險,尚要注意保險是否屬:
1.重病投保、2.躉繳投保、 3.舉債投保、 4.高齡投保、 5.短期投保、 6.鉅額投保、7.密集投保 、8.保險給付低於已繳保險費 等實質課稅的八種樣態,如保險涉及實質課稅,該保單仍應被課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