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律師分享案例,表示有位人妻抱怨,他們夫妻倆長期照顧公婆,每年也都是由他們申報扶養。沒想到,有一次小叔夫妻「捷足先登」搶先報了扶養,而婆婆竟站在小叔那邊,說小叔在外租屋、收入不高,讓他報比較能節稅。最後小叔的稅省下來了,卻讓人妻一家繳了更多的稅。
蘇家宏坦言,因為姊姊較早出社會賺錢,早期爸媽的扶養,都是給姊姊、姊夫申報。後來他進入職場,開始思考:父母親應該由何人扶養?「我小時候是父母扶養我,他們老了,當然由我扶養。」蘇家宏認為,扶養父母是他應負的責任,但姊弟倆誰來申報扶養父母,則是另一個議題。
他先精算姊姊與自己兩家人沒有扶養父母的繳稅金額,再計算各自有扶養父母的節稅結果,比對「由誰扶養父母的節稅利益最大化」,最後直接把節稅利益回饋給爸媽,做為他們姊弟的「孝心禮物」。
「也就是說,以我們整個家族來說,這樣繳的稅金最少,但是節稅的利益全部給爸媽。」
蘇家宏說,把省下來的稅金給爸媽,好處就是兄弟姊妹之間不再有矛盾,而且父母也很高興能夠收到額外的「節稅紅包」,「這不是很有愛嗎?」
蘇家宏也分享幾個角度,提供大家作為參考:
1、以「家族」整體利益出發,由節稅最多的人去申報,節稅獲益補貼另一方需多繳的稅,造成雙贏的局面!
例如,哥哥申報父母扶養可以節3萬元的稅,而弟弟申報只能省1萬稅金,那就讓哥哥去申報,然後補貼弟弟1萬塊,而哥哥還能節下2萬元,對彼此都是好事。
2、如果覺得計算太麻煩、談不攏,也可以輪流申報、談好規則。
例如兄弟兩人輪流申報。去年是弟弟一家申報扶養,那今年就換哥哥來申報。
3、實際扶養父母的人才能申報抵稅。
從法律實務面來說,如果所有小孩都申報扶養父母,有所爭執,國稅局可以認定由實際扶養父母的人抵稅。
高雄國稅局就曾發生90歲爸爸在報稅當年度往生,隔年5月兩名兒子搶申報扶養的案例,但兩兄弟互不相讓,國稅局只好分別請兩人提供扶養事實。
查得結果後發現,哥哥與父親長年同住,並負責食衣住行與醫療等照顧,弟弟則每個月匯款1萬元生活費給父親,最終國稅局認定弟弟只是盡經濟上部分負擔扶養義務,並非主要照顧者,因此剔除弟弟列報父親的免稅額,由哥哥勝出獲得認列。
國稅局表示,如果協調不成由誰申報扶養,就會進行「實際扶養事實」認定。也就是會以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的實際扶養事證,參照申報扶養者與受扶養親屬間有無同住一家、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衛生的照顧、實際支付扶養費用等情節,綜合判斷申報扶養者對受扶養親屬所盡扶持養護的程度,並以程度較多者,認定為主要扶養者,而得列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4、節稅的利益就給父母。
蘇家宏說,扶養是一種傳遞孝心的橋樑,繳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家事談愛的地方,「和」則二利,分則二害。他強調,唯有父母還在,才可以申報扶養扣抵,因此我們都要珍惜父母還在的時間,這才是無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