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賴清德指出,近年國內醫療糾紛日增,使得醫病關係趨於緊張對立,更因醫療事故訴訟過程冗長,讓醫病雙方飽受煎熬,不僅不利醫療體系長遠發展,甚至損及民眾健康權益。為解決醫療爭議處理困境,並改善醫病關係,今年1月24日已修正公布「醫療法」第82條,明定醫事人員民、刑事責任的過失構成要件與應裁量事項,以及醫療機構的民事責任,讓醫療責任判定更加明確合理。
為配合「醫療法」第82條的施行,衛福部擬具「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並以「醫療事故即時關懷」、「醫療爭議調解先行」、「預防除錯提升品質」為三大原則,全文共計四十二條,其內容要點如下:
一、溝通關懷:100床以上醫院應設置醫療事故關懷小組,99床以下醫院、診所或其他醫療機構,可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團體提供。醫療機構於醫療事故發生後,應即時進行病患關懷及協助,適時說明真相、建立互信,以緩和醫病緊張關係避免發生爭議(草案第5條)。
二、爭議調解:地方衛生局應成立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應先經調解會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草案第9條、第12條及第13條)。另一方面,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成立專責機構,導入中立第三方提供爭點整理及專業評析意見,以協助拉近雙方認知差距、消弭爭議、促成和解(草案第4條)。調解結果需送法院核定,具司法效果,以減少訟累與社會成本(草案第25條)。
三、預防除錯:醫療機構應建立內部病人安全管理制度,形塑不責難的病安通報與風險管控,對於發生之重大醫療事故,應主動進行根因分析、檢討改善,並通報主管機關,至於嚴重的醫療事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成立外部專案調查小組,提出報告促成系統除錯、預防再發(草案第31條、第32條及第33條)。
衛福部強調,為使醫病雙方得以開誠佈公面對醫療事故,真誠和解並促使醫療體系進步,本法採用了道歉法則(apology law),不論是關懷溝通或是爭議調解過程,為緩和醫病緊張關係所為之遺憾、道歉、讓步等陳述,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訴訟的證據或裁判基礎,而醫療機構內部病安事件通報的相關資料與重大醫療事故根因分析,也是基於主動改善、系統除錯及共同學習的目的,不得做為司法訴訟的證據或裁判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