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客族夫妻,小舅來爭產
這位客人是律師轉介過來的。原本因遺產分配問題,雙方差點鬧上法院,最後才決定來好好談。
初見客戶潘先生,他開口閉口就是國罵:「法律是幹什麼的啊?為什麼我老婆往生了,她的財產還要跟她兄弟姊妹分?他們幹什麼吃的?不會自己去賺嗎?」
滿嘴粗話的他,一臉兇樣,讓現場的氣氛一開始就劍拔駑張。
我提醒他:「潘先生,等一下對方來了,請您收斂一下,否則真的談不下去。」
潘先生與太太結婚30年,沒有小孩。岳父母早逝,所以繼承人落在太太的三位兄弟姊妹身上。這類頂客族案件,我一年都會遇到幾件,往往一方心有不甘,一方又覺得法律給的就是自己的權益,談判總是火藥味十足。
果然,太太的弟弟一坐下就開口:「我姊的財產,我們三個就是有權利分。不管你願不願意,現金400多萬雙方各半,房子雙方共同繼承後三個月內就要賣掉,要搬去哪裡,那是你的事,剩下一台破賓士你自己留著,我們不要。」
這種不尊重別人的說法簡直火上加油,潘先生滿臉漲紅,隱忍到極限最後只丟下一句:「我…去…洗手間。」伴隨一聲巨響關門聲離場。
弟弟們更不客氣地冷嘲熱諷,甚至說:「我們全家都很反對我姊嫁給他,一個粗俗樣,又很愛罵髒話,我姊早死是被他氣的,現在被分財產,是報應!」聽得我實在無奈。
不吵了,怕她在天上會傷心
沒多久潘先生回來,卻出乎意料地平靜。他緩緩地說:「你們說的我都同意,不想再吵了。我知道我老婆在天之靈看到會傷心。其他的事你們跟地政士談,我會配合。」說完便離開。
他的態度大轉變,在廁所的那3分鐘,不知道他怎麼發洩他的情緒,回來的沉著冷靜讓所有人都愣住。
事後我與潘先生再度聯繫,他坦言:「我粗人一個,在工地當工頭,也做小包商,我太太嫁給我30年,我從沒讓她為錢操心,家事我也都做,薪水九成都交給她。我不懂什麼法律,只希望她活得安心。她娘家有需要,我們也幫忙過。以前兩個弟弟唸書我們也都都有拿錢幫忙,現在她走了,我一個人省著過就好。」
我說:「潘先生不然我們能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幫你這邊多要一點,先拿回1/2,這是你的權利。」
但潘先生說:「律師先前跟我講過這事,我們算過了。但因為五年前我大哥欠人家賭債,差點賣掉鄉下老家,我怕我老母沒地方住,所以我花了一些錢從我哥手上把老家買下來,現在給他們住,那邊的鄉下土地不小,律師算一算說好像跟我太太遺產差不多。」
那一刻,我才真正看見他粗口背後的柔情。他或許滿嘴國罵,卻是個深情顧家的「寵妻狂人」,也是不背離親情之人。
法律可以分配財產,卻分不開愛與真情
兩週後,雙方簽下協議,火速找到買方並以八折價格將房子賣掉。潘先生說:產權辦好後我會搬走,這房子留下的回憶,我承受不起。
看著他孤單的背影,我心裡不禁想:
頂客族夫妻共同打拼的資產,最後卻因法律制度被迫與娘家兄弟姊妹分割。這真的是最合理、最公允的安排嗎?
或許,法律需要更貼近人情,變通一下,給予這些一生相依為命的夫妻多一點財產保障,因爲那是他們辛苦賺的。
人生最無奈的,往往不是錢,而是制度下的無情分割。潘先生用粗口表達憤怒,卻用沉默守護亡妻的尊嚴。他的故事提醒我們:法律可以分配財產,卻分不開愛與真情。
真的要避免這樣的事情發生,頂客族的夫妻們要更努力提早進行資產的規劃,免於遺憾。
父母過世,頂客族得跟「配偶手足」分遺產
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指出,許多頂客族都認為,若自己先走一步,遺產一定是留給配偶,能好好照顧對方餘生,但事實上依照繼承順位,在配偶父母離世的狀態下,未亡人就得跟先生或太太的兄弟姊妹平分(配偶繼承1/2,手足繼承1/2),即使立有遺囑,仍不得侵犯其「特留分」(法定應繼分的1/3)。
應繼分/特留分計算
繼承人 | 配偶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應繼分計算 | 依照繼承順位,各有不同比例 | 配偶與子女均分 | 配偶1/2,父母1/2 | 配偶1/2,兄弟姊妹均分1/2 | 配偶2/3,祖父母1/3 |
特留分計算 | 應繼分的1/2 | 應繼分的1/2 | 應繼分的1/2 | 應繼分的1/3 | 應繼分的1/3 |
蘇家宏舉例,一對頂客族夫妻若丈夫先離世,太太就必須與先生的兄弟共同繼承遺產,這其中就包括夫妻倆共同居住的愛巢與金錢,「你以為太太可以繼續住在這個房子裡?其實不是!這房子會變成太太跟先生兄弟共有。也就是說,這對兄弟若不想讓太太住在這房子裡,是可以這樣表達的!甚至太太也不能堅持住下去!」
「依照法律的原理原則,法定繼承是『公同共有』。只要是『共有』,房子怎麼分、錢要怎麼用都要大家協商清楚。」蘇家宏說,最好的解決之道是預立遺囑,「情感上他們不來分,你在法律上也有力量!」但若只靠口頭承諾,太太就需要取得亡夫兄弟姊妹的書面同意,才能掌握財產。
除了遺囑,3方法排除手足繼承
除了遺囑之外,也可以利用一些方法保障配偶、排除手足繼承:
1、信託:利用「信託機制」將財產做適當的切割分配,將財產在自己過世後每月或固定比例給配偶,確保對方餘生受保障。
2、贈與契約:生前就把財產「贈與」給配偶,但可搭配「不得出售、不能亂花、生前由我掌管」等附帶條件或負擔,避免將全部財產一次交出的風險。
3、人壽保險:將現金轉為壽險,並指定配偶為受益人,可避免納入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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