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2
菲比斯
編按:今年39歲、人稱「菲神」的PTT股票板名人菲比斯,只花10年,就從10萬翻到身價好幾億,沒有含著金湯匙出生、甚至還背負著家人問題,菲神親自解密投資心路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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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莊雅珍
我有許多同學都很努力,念很好的學校,有很好的工作,所以到了中年,身邊有個一、兩千萬元的積蓄,是很普遍的事。不過他們都有「資產只能買,不能賣」的迷思,特別是「起家厝」,充滿回憶,所以一定不能賣,結果就造成很難挽回的居住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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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林靜如, 鍾依庭, 彭志煊
我很感激當時父親的醫生,他建議我們拔管讓父親逐步學習自行呼吸,因為他判斷父親或許因為長期和纖維化的肺共存,所以呼吸指數本來就沒有一般人好,可以讓他試試看在及格邊緣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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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林靜如, 鍾依庭, 彭志煊
依照臺灣失智症協會統計,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中,約每十二人即有一位失智者,八十歲以上的老人則約每五人即有一位。失智人口比例居高不下,衍生的道德、 法律 問題,更是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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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我年過60,又怎樣? 黎兒人生相談室之95
Q:我是勝雄,今年49歲,老婆47歲,結婚16年,育有15、11歲女兒。我想離婚,老婆竟索價1千萬元,我又不是藝人,怎麼需要付這麼多錢?如果只是分居是否可以少付些?怎樣才能解決當前窘境?老婆最近不斷吵說沒錢家用跟支付女兒的各種課外費,我們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話題,我覺得受不了,也已分居3個月,我也有其他理由想離婚,卻被老婆索要千萬,簡直太不合理了!我雖然在科技業,但又不是超高年薪,我不想付那麼多錢!我們原本住在老家,婚後還花大錢重建,但結婚以來,老婆跟我媽就不合,我媽尤其對她沒生男孩很不滿。2年多前,兩人又為女兒的教育問題爭執,老婆說她忍無可忍,一家4口只好搬出來租房子住。雖然老婆也上班,但我還要維持老家支出及媽媽生活費,才讓妻女家用吃緊。因為跟老婆吵得厲害,又看我媽一個人可憐,3個月前我搬回老家住,晚上就到附近酒店玩,現在跟一位34歲酒店A女交往,如果能離婚,我就想跟她結婚,在老家開始新人生。但老婆說我是外遇,除了要分配婚後財產、子女養育費,還應該付她精神補償費,至少1千萬元才行!我非常生氣,因為婚姻破裂就是從她跟我媽不合、搬離老家開始,她對這點毫無自覺。而且她身體弱,多年前就不再有像樣的肉體關係,夫妻對話也非常有限,我長年都是「老婆缺席」狀態,才會被A女吸引。我不是外遇在先,而是老婆先跟我媽分居,我跟老婆分居後才認識A女的,這樣也算外遇嗎?至於養育費,我知道即使離婚也該支付,但2個女兒從以前就站在媽媽那邊,當然這跟我媽重男輕女也有關,最可惡是她們也仇視我,還跟蹤拍了許多我跟A女的照片給老婆當證據,這樣的女兒,我還需要養育她們嗎?我在想是否分居就好,只要老婆不干涉我跟A女;但即使分居,老婆也要求每月4萬元生活費以及女兒到大學畢業的學費,我是否有辦法可以少付些?訴諸 法律 會對我有利嗎?因為都是她搞婆媳不和才會走到這一步,難道她沒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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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李冠和律師
過去常聽到父債子償的故事,例如孩子一出生就背負父親幾千萬的債務,永無翻身的一天。這件事在民國98年6月10日,民法改成「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全面限定繼承)後就不再發生了。當時民眾一片叫好,認為是德政。然而律師看過太多誤會此制度的當事人,以為從此限定繼承不用辦,後悔當時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或是陳報遺產清冊(即限定繼承),緣由為何呢?一定要陳報遺產清冊嗎?讓律師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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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
唐婧
我們常常以為,「控制」應該是強硬的、粗暴的,然而,原生家庭中有一種控制模式非常獨特,甚至讓人難以覺察,但其威力卻毫不遜色,它就是「軟控制」─父母(或撫養者)用溫柔、充滿愛的方式對孩子進行控制,孩子如果不服從,就會深受內疚的折磨。很多時候,甚至孩子自己也認同了父母的控制,即使非常痛苦,也會勉強自己去實現父母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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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9
郭美懿
台灣不只少子化問題嚴峻,逼近5成的未婚率更是台灣新生兒出生率低落的原因之一,據內政部2021年統計,25歲到44歲適婚人口中,未婚率已達49.36%,年輕人不婚不生,主因來自「找不到對象」與「經濟條件不足」。不過就算家人在經濟上奧援,許多人也未必想要結婚,桃園中壢區美滿服務中心分享,有位76歲阿嬤開出「先結婚給500萬,晚結婚的給300萬」條件,催促正值適婚年齡的兩個孫子快結婚,未料兩孫竟「臨陣脫逃」,讓阿嬤氣急敗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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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翁申霖
為了幫助有需要的人,愈來愈多店家響應「待用餐」文化,盼能讓弱勢族群也能飽餐一頓。近日有一暖心店家分享,一名喑啞父親帶著兩個孩子前往咖哩店想領取待用餐,並客氣的只點兩份給孩子,老闆一看見這位爸爸的手寫紙條,便悄悄準備了足夠的份量讓這一家人能夠溫飽,文章一曝光感動21萬名網友,讓不少人直呼「看了鼻酸,謝謝有大愛的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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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劉韋德
我國民法有規定所謂「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49民法第1030-1 條),這個請求權讓夫妻任何一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一方死亡、離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於扣除婚後債務後如有剩餘,則財產少的一方就可以向財產多的一方請求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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